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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国油气合作导向
资源国政府通过商务合同以达到与外国石油公司博弈的目的,同时实现开发油气资源控制外国石油公司收益并使资源国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综合研究各资源国油气合作导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因素,控制整体
收益
资源国政府将在合同中应用复杂的公式和较多的因素,与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紧紧挂钩。公式中核心因素与产量、投资和操作费用等成曲线关系,其变化趋势存在极值和拐点,导致收入计算的方法复杂化,模式趋向模型化。目前,产量阶梯调整因子和R因子广泛应用于矿费税率、成本回收和利润分成中,还应用到各项税收和费用的计算中;近几年,资源国提出了采用油价调整因子和内部收益率因子控制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此举进一步加强了资源国政府对合同的控制,并对外国石油公司整体收益严格限制。
(二)增设条件,转嫁投资风险
在早期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承担着由于国际油价低迷或项目产量达不到预期,可能在合同到期时无法收回投资和无法得到相应利润。而在回购模式中,项目实际投资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外国石油公司收入所得。因此,产量、油价、投资、成本费用的风险,以及资源国的政治经济风险,通过新型的模式转嫁给外国石油公司。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外国石油公司从事油气合作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