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与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
2015-12-2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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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斯对社会制度所下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诺斯,1994)。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用度。总之,诺斯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个层面来理解制度的。
与诺斯不同,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制度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在马克思看来,制度不能仅仅回结为表现为社会普遍意志的法律和伦理范畴。在他的理论中,完整的社会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层次之间,既具有原生和派生的关系,又具有互动的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社会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公道的说明。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规范,诺斯所说的制度,只是作为全部社会制度一个层次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定权利、
政治秩序和道德准则。
(编者注:诺斯所定义的“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上理解的制度。而制度安排则包含所有“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这样看来,诺斯定义的“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已经很宽泛了,把它作为
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下的“制度”的一个子集未免有失偏颇。当然,有人把“意识形态”回结为“制度安排”;我以为:更应放到“制度环境”中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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