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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把民营经济引进电信产业(2)

2016-01-07 01:05
导读: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所有权)不但构成市场活动的基础,而且和市场交易完全就是一回事。一个声称保护产权的社会,假如同时又对市场交易设置各种限制


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所有权)不但构成市场活动的基础,而且和市场交易完全就是一回事。一个声称保护产权的社会,假如同时又对市场交易设置各种限制和障碍,那种“产权”究竟又有多大的意义呢?社会为了那个意义上的“产权”,建围墙、养狼狗、设卫士就够了,为什么还要“投资”远为昂贵和复杂的、包括法律及其执行系统、相关道德体系和“文化”投资在内的“产权(所有权)”体系呢?“产权(所有权)”对一个社会“物有所值”,不在它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而在它关于交易权的安排。剔除了交易权,“产权(所有权)”就没了灵魂。

计划经济并没有消除排他性含义上的“产权”。诚然,在“剥夺‘剥夺者’”的伟大口号下,计划体制在确立过程中总要打破以往社会的排他性产权安排。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一旦确立,它就在事实上发展出一套新的排他性权利体系。人们批评“官本位”的荒诞和无效。岂不知道,“官本位”就是一整套以行政级别来确立排他性享有资源权利的体系。计划经济有很多缺点,但它的秩序毋庸质疑。计划经济体制真正加以否定的,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关于交易的权利。“排他而不准交易”才是计划经济公有制体制的权利体系的根本特征。

举个例子,给杭州“灵隐寺”定为“局级”单位,即是确定了这座著名的寺庙可以在计划经济时代获取排他性享用资源的数目和程序。但是,“灵隐寺”再也没有“交易权”,无论它在佛教世界的名声更大还是更小,那已经与它获得的资源无关了。按照计划时代的典章,任何寺庙都无须参加和别家寺庙竞争信徒的“游戏”。计划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比赛中失利,不是由于秩序,而是由于效率。由于消灭了交易的权利,资源利用的效率就失往了根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实在就是由“排他不可交易”的体系向“排他可以交易”的体系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改革就是确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就是容许并保障交易权。这难道不就是“建立市场和市场竞争”的同义反复?对于夸大“市场竞争”的经济学家,笔者总想请教“不确立交易权利(即产权),如何有市场和市场竞争”?对于夸大“清楚界定产权”的,笔者要问的是;“界定可以交易的权利,还是界定不可交易的权利?”笔者的结论,非把“产权”和“竞争”看成一体,无法回答上述题目。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而不确立可交易的产权,如同试图保存“不可交易”(或“难以交易”)的“产权”而又想引进市场竞争,不但是语言上的悖论,而且是实践中不可解的悖论。国有经济改革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与这个悖论有联系。

那么,把国有产权改成“可交易的权利”不就解决题目了吗?是的,假如“改得成”,应该没有题目。但是,必须承认,这件事情不那么轻易改。

一类原因,是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以为无条件地保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假如国有资产都可以自由交易,谁出个合适的价钱谁就可以买走,还叫什么社会主义?不管学者们是否同意这样的意识形态,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资产是尽无可能立即具有“可交易”的属性。

另一类原因,即便国家愿意使部分资产具有可交易性,也会碰到“定价困难”。我们晓得,资产定价是经济学上极为复杂的一个题目。按照账面资产值定?按照重置本钱来定?按照资产的市场供求平衡价来定?还是按照预期的资产盈利潜能来定?同“一堆”资产,卖价可以天差地别。关键的题目,资产定价是对资产未来收益的估价,怎么也驱赶不走“主观”的因素(比如期看值)。在资产属于国家的情况下,究竟按照什么原则来定价,挑战就大了。究竟把谁的“主观”因素加进到国有资产的定价过程中往呢?有人会说,当然是“国家的”。那么“谁”是“国家”呢?这就麻烦了。由于从帝制被废除之后,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正当地说“联即国家”。现代国家实在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成了一个“程序”,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只是在国家程序的不同环节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代理人。国有资产定价,不是任何一个公务员凭他的主观估价来定价,而是经过一个程序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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