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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经济强制

2017-09-05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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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超强制;依附关系;农奴制

 

[摘  要]封建各国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大都具有超经济强制的力量,就是经济外的、、习俗等对他们的人身控制,以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直接生产者经济上不独立。它的表现形式因时间、地点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它应该是指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而不是国家和臣民的关系。依附关系随着封建的,直接生产者经济上独立性的增强,它会逐渐减弱。

 

 

Key Words: extraeconomic compulsions; appendage; serfdom

 

Abstract: In the feudal countries, the possessors of productive materials usually got the extraeconomic compulsive power, including the political,legal and custom bondages on them, of controling the direct producers, so as to extract the surplus labor from them. Such appendage was brought about by the direct producers' economic dependence. Its manifestations vari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period and place,yet such refers to the direct producers' appendage to possessor of productive mate- rials itself, not the rela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ubje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udal system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direct producers' economic independence, the appendage would be weakened.

 

在中西比较中,封建社会中的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它涉及我们如何理解封建社会的同一性和特殊性。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好像并不很多,本文拟对它略作说明,以期引起注意。

 

  西欧的依附制

 

    布洛赫在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时,谈到有一点是依附关系的普通存在。这种依附关系以保护与服从为特征,每一都是另外一的“人”,即意味着对那有服从的关系,从国王起(一般说来,国王不能成为另一的“人”)一直到农奴为止。[1](p145)虽然农奴是下贱的等级,是不自由人,从法律原则上说是物,可是一样也可以被称为是领主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也有一段精彩的描写:“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2](p94)为了区别开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和封建主之间的相互依附,西方学者一般解释说前者被认为是世代相传的,农奴及其后代永远是他的领主的农奴,要向领主服低贱的劳役;而后者则被认为是自由结成的,所以每一代的封君和封臣都需要重新举行结成这种依附关系的仪式,而封建主之间的依附关系后来也就被称为封臣制。[1](p161)①

说西欧封建社会依附关系的普遍存在,来源于启蒙思想家,他们认为黑暗的中世纪是没有自由、充满奴役的。如孟德斯鸠就认为,中世纪的封臣制是源自日耳曼人的随从制度,而普遍的农奴制则是起自于征服。[3](p311~313)启蒙思想家的这种看法,始自文艺复兴运

­­————————

  布洛赫在其《历史学家的技艺》一书中曾指出这两种依附不同,不要把封建制和领主制混淆。见《历史学家的技艺》,中文版,上海社会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动以来反专制的思想斗争。那时强调人生而自由,奴役是暴君强加给民众的。[4](p3~5)[5](p14~20)这说的本来是国家对民众的奴役,可是后来因为主张封建制度的无政府状态,缺乏国家权力,所以就成为人对人的奴役了。

    由此可见,说西欧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依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封建主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过去认为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生产者是农奴。或者说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概括为封建主和农民之间的对立,而典型的生产者身份是农奴。农奴对领主存在着三种依附关系:一是身份上的依附,为此农奴处于不自由状态,世代为奴,要向领主服与人身不自由有关的义务;二是土地上的依附,因为农奴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不是自己的,所以要向领主服劳役等义务;三是司法上的依附,即农奴要受领主的审判,国王的法庭不保护农奴。[6](p151)

    农奴制在西欧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它和领主制一样,也是自发形成的,而且它的根据主要是当时的习惯法,习惯法因地而异,标准不一,即使什么是农奴也各地所见不同。经过多年的,现在一般认为,西欧的农奴制并没有19世纪时的史学家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农奴的数目不太多,在农奴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半自由农民和自由农民;农奴制存在的时间也并不太长,只在封建的高峰期。以农奴制较为严重而统计又较明确的英国为例,它形成于12世纪,到15世纪或者还要早即已经瓦解。在英国农奴制极盛时期的13世纪,农奴约占人口户数的3/5,全国人口户数的 l/3。E7](p224~225)至于其他国家则肯定还要小于这样的数字。如果19世纪的中古史家了解的是这样的情况,也许他们就不会强调人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的普遍存在了。不过要注意的是,西欧的农民,即使是自由农民,也都有着依附关系。他们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虽然不需要向领主服劳役,可是要承担相关的义务,另外一般还得受领主的司法审判。

因为封建社会的模式是从西欧的历史中提炼出来的,所以我们在讨论其他地区的封建劳动者时,很地就要讨论到那里有没有依附关系、有没有农奴制。

 

  俄国的农民

 

    俄国存在过农奴制度,但它的农奴制度和易北河以东的其他欧洲地区一样,其极盛期为17~19世纪,已是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那时其国内的商品经济也有相当程度的发达,和西欧农奴制时期的经济情况不大相同。另外,因为当时俄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所以俄国的农奴制由自发的成长转变成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模式,这是西欧历史上所没有的。

     在农奴制兴起的东北罗斯地区,地广人稀,森林茂密,南部是广大的草原,一样人烟稀少,只有少数游牧的鞑靼人来往。虽然农民依附于封建主,但要摆脱也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他们只要往森林或者草原上一跑,就可开垦一块土地为生。何况,许多依附农民还有自由身份,他们在结清债务后,完全可以自由离开,另外谋生。而对于封建主来说,劳动力是比土地更为宝贵的资源,所以他们相互以优惠条件招诱农民前来为他们耕作。15世纪莫斯科国家兴起,同时中、小贵族—服役贵族也冉冉上升,他们和大贵族(也称波雅尔贵族)争夺农民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农民的流动和逃亡对封建主阶级的统治形成威胁,莫斯科国家于是进行干涉。本来根据1497年法典规定,为地主耕作的农民在债务结清后,可以在每年的犹里日(11月26日)前后的各一周内离开主人,到别处。后来国家逐渐对这种权利加强了限制,规定除了结清债务外,还要交纳一笔赎金。到1581年实行禁年,即规定取消农民于犹里日出走的权利。农民被登记在地主的土地册上,变成主人的固定劳动力。禁年令本来是暂时措施,后来多次重复实行,农民越来越被固定在土地上。1497年规定地主对逃亡的农民有为期5年的追捕权,后来更延长到15年。农民的地位越来越恶化。

    俄国农奴制的形成一般认为是1649年法典的颁布。该法典确认了以前有关农民地位的一系列法令,主要有:(一)取消追捕逃亡农民的时限,地主有权把逃走的农民连同他的妻子和家庭中的其他人,还有他的财产,甚至包括他带走的收获的谷物一并追回。如果逃亡期间农奴的子女结婚生有子女,则该子女也要归还给主人。这就意味着农奴及其家属世代是主人的农奴,连同他的财产也属于主人。(二)农民丧失了迁徙的权利,农民连同他的家属都不能离开主人。(三)地主有权转移农民。地主在购买和出卖土地时,上面的农民也随之转移。如果买地的人在买地时不知道它上面有逃亡农奴,则其后有权要求原主以自己的其他领地上的农奴赔偿。一个农民和逃亡的农奴结婚,该农奴被原主收回时,则他本人也要随之转移。而且他在以前结婚所生子女则留归原来的主人,所以这样农民的家庭被分裂。(四)农民在法律上的权利被几乎完全剥夺。本来农民就受其领主的审判,只有极其重大的罪行除外。法典更规定,如果农民和领地外的人发生诉讼,由领主代表,只有重大的罪行如谋杀、抢劫等除外。[8](p262~265)[9](p180~183)

    俄国的农奴制形成后,也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成为农奴。当时的农民可分为国有农民、宫廷农民和农奴三种。国有农民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居住在公社中,有由公社分配的小块土地,有自己经营的权利,有人身自由,向国家纳税服役,所以一般认为他们不是农奴;宫廷农民是由沙皇宫廷控制的农民,要向国家政府服劳役和交纳各种代役租;第三种农民是私家封建领主所属的农民,1649年法典规定大部分涉及他们,被剥夺了自由,是道地的农奴。但国家规定所有的农民都要向国家纳税,而且领主要为自己的农奴向国家纳税负责。这是由国家统一法令形成的农奴制的特点。根据1678年的统计,全国共有88万多城乡纳税户,其中工商户和国有农民约占l0.4%,即这是自由民;属于教会的农民占13.3%,宫廷农民占9.3%,大贵族的农民占lO%,服役贵族的农民最多,占57%,即90%的农民成为农奴。[9](p232)但后来的发展是国有农民越来越多,而私家农奴越来越少。到1724年,国有农民已经上升为农民总数的19.3%,到1861年废除农奴制前夕,国有农民几乎占到全体农民户数的一半。[10](p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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