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研究视阈拓展思路探讨
2017-09-08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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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分析和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和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与实践,剖析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并指出在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经验的同时,应该重视对中国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途径的研究,拓展和深化循环经济研究的视阈,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关键词:循环经济 借鉴 启示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构建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与体系已成为世界的共识,日本、德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及其立法实践都走在世界前列。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实践
循环经济思想源于西方,其后经过四十余年从实践到立法再到实践的发展,已有不少发达国家完成了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建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而日本是一个经济大国,也是循环经济发展卓有成效的国家。分析日本立法实践的主要过程是先在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并根据实践发展再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扩展到其他特别领域。
1970年日本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排放工业废物的企业责任。这与当时工业垃圾引起的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以及末端控制的环保理念是一致的。随着环保理念的更新,工业污染控制方式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发展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理念的实际运用,1991年出台了《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这两部法律分别是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指导着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其他具体法律的制定。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为处理包装与容器废弃物,1995年、1998年日本分别颁布了《包装容器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法》和《家用电器回收法》。这两项立法很好地把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初步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综合立法和具体立法实践之后,随着循环经济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于2000年12月颁布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这是整个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该法制定后,日本对《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都予以修订,以便体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新理念以及与《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相协调。此后又在建筑废物处理、食品回收、政府采购、及报废汽车处理等特别领域分别制定了《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及《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这样,由基本法、综合性法和特别领域的单行法构成的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完成。真正体现了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
其他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在微观层次上,运用循环经济的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良好的运行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杜邦
化学公司模式。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带来的借鉴与启示
(一)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为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应当尽量利用已有的立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清洁生产法》,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大力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现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有的关注经济利益甚于环境利益,有的还是以污染“末端控制”为基点,难以满足有效防控污染、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循环经济是生产、消费、废气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综合,仅在生产环节进行法律调控是不够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目前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消费领域的规范,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减少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不合理消费对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最终处置方面的立法,实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控制。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其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认识上要走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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