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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领域的国际趋势与经验(2)

2013-06-02 01:01
导读:(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 国际上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能源效率标准,通常由法规设置一个最低的能源效率数值,达不到

  (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

  国际上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能源效率标准,通常由法规设置一个最低的能源效率数值,达不到这一数值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目前,能效标准主要用在建筑、汽车、家用电器和电机上。即目前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主要是针对终端用能产品的。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确定了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合法地位,先后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能源之星”)制度。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1990年1月第一批强制性能效标准生效。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自愿性标识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即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 年4月,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日本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分别制定了不低于市场上已有商品的最好能效标准。煤气与燃油器具、自动售货机、电气便座、变压器等“领先产品”能效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领先产品”标准执行,否则将受到劝告、公布企业名单和罚款等处理。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实施了办公设备的能效标识计划。电脑、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和多功能驱动器等,达到美国能效标准的就贴上“能源之星”标志,并相互承认。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据有关调查,2000~2001年,日本电冰箱的能源消耗降低17%,复印机的能效水平提高了3%,汽车燃油效率提高了8.5%。

  日本建筑节能设计的能效标准也是强制性的。原来的建筑物设施的能效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提高了空调、照明、通风、热水器、电梯等系统和设施的能源效率标准;并要求没有达标的必须提出改造计划。日本节能中心在全国随机选取800个家庭,为其安装可测试耗能量的仪表。使用结果表明,1998年这些家庭电力消耗比上一年度平均下降了20%,说明即使日本的建筑节能潜力也很大。

  1992年澳大利亚实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计划,冰箱、冰柜、空调、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等都是标识的对象。1998年起澳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改变星级能效规则和相关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准,2000年9月已启用新的能效标志。据2001年统计,消费者对能效标识的认同率高达80%,能效星级高的家电产品销售量显著增加。澳大利亚还为冰箱、冰柜和电热水器等3种家电产品,电动机和组合式商业空调器2种设备,制定和实施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荧光灯镇流器从2003年开始实施MEPS。  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以其投入少、见效快、影响大、节能和环保效果显著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据国际能源署统计,至2000年6月,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了能效标准,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其中大多数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是强制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可以从有关文献上查到国外钢材、冶金、建材等产品的能耗水平的资料,但这些数据大多是有关单位根据政府的统计资料和企业公布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三)激励性政策与措施

  为了激励企业节能,国外也使用激励性措施。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采用激励机制,收到显著效果。此外,市场经济国家还通过征收能源税和碳税,控制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引导能源结构升级,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美国《国家节能政策法》明确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实施激励性计划”,鼓励其他机构参与电力需求管理,双方协商实施具体的节能项目,参与单位得到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服务。激励的形式有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现金返还是为了鼓励用户购买节能产品,特别是“能源之星”标志产品;也鼓励节电,如为了缓解电力危机,加州政府实施了“20/20能源返还计划”:如果用户2001年夏季耗电量比上年同期降低20%,可得到2001年夏季电费20%的返还。在美国2001年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实行减免税政策。各州政府也制订了地方性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如俄勒冈州对节能产品的减免税,最多达1500美元。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可申请低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促进了节能建筑产品的开发,降低了建筑物能耗和维护管理费用,还带动了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的发展,刺激了建材市场,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日本制定和实施的激励性政策主要有: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制度。经济产业省每年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的预算,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普及能源管理系统、能源服务公司(ESCO)以及采用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设备购置成本不高于所得税或公司应付税的20%)。除正常折旧外,还给予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最大可获得相当于设备总价值的 30%。对使用节能设备实行优惠,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对“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国家给予补贴。2001年日本用于节能技术开发的财政预算为970亿日元(约7.5亿美元)。其中,520亿日元用于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其余40%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开发。

  日本也采取精神奖励的办法,调动企业节能的积极性。例如,经济产业省定期发布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分别授予经济产业大臣奖、资源能源厅长官奖和节能中心会长奖。

  (四)信息传播及咨询服务

  国外公民有较高的节能意识,与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有目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分不开。国外非营利性的节能信息传播和咨询服务,一般由政府提供经费资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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