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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分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势必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和有效开发,防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难以实现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今天,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均不适宜作为养老保障的长期目标,必须从我国的农村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方法。
2养老尚难以单独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2.1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与完善起来,还不能完全承担起农民养老的责任
一般而言,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2030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根据这一经验,民政部在深入研究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从1991年6月在部分省份进行了试点。该方案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府扶持,将个人和集体交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到了退休年龄后根据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计养老金。实践证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对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种养老保险方式在经历了几年的蓬勃发展之后,目前仍不具有普遍意义,除少数较发达农村地区推行情况较好外,多数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未建立起来,且运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是:
(1)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据,在保险业清理整顿前的1998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为8280万人,不足农村总人数的9%。近两年来,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参保人数逐年下降,2000年底参保人数下降到6172.34万人,参保比例比1998年下降了1.4,并且投保人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养老困难的地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不足5%。同时,保费的缴纳水平也偏低,无法满足农民年老时的生活所需。例如2000年,全国保险资金收入仅为139114.62万元,领取养老金97.81万人,人均月领取额只有34.8元,很难起到较大的养老保障作用。
(2)社会化程度低,养老金调节范围较小。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担少数人的风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补偿越稳定。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地区间各自为政的封闭制约了养老金的调节范围。由于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一方面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很难发挥其互助互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另一方面由于不变只能在小范围内分摊,使本来就不宽裕的保险金不得不拿出相对较大的一部分来支付管理费用,这必然会削弱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者的保障作用,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低层次、小范围、窄覆盖面情况下徘徊运行。
(3)管理水平低,风险大。按现策规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是存入,由于近年来银行利率的下调,普遍存在养老金的给付承兑无法兑现的问题。如2000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率只有5.67,而当时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赠值率为12.9,下降了7.23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每100元投保基金政府将有7.23元的赔付,否则政府对农民养老金的给付承诺将无法兑现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由于存在着监管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虽健全但执行不得力等问题.养老保险基金被政府部门乃至个人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能以原价返还就不错,根本谈不上保值增值。
2.2未来一定时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难以完全承担农民养老的责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但这种方式需要一定的条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受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单独依靠社会养老保险懈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是不现实的。一方面,目前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建设阶段,资金短缺是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国家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显然不太现实;另一方面,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给予较多的补助尚有一定困难。至于农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在支付再生产费用和日常消费后.能够真正用来积累的剩余收入较少。因此,虽然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表现出明显的弱化趋势,我们也不能将农村养老问题完全寄希望于社会养老保险,而应立足农村实际,寻求一种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元化养老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