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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来看,苏州模式应该是建立高度发达基础上的高级阶段的主要模式,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不符。青岛模式的政府信誉支持充分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北京大兴区模式的缴费方式的灵活性以及在城乡养老关系的转移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和农村的特点以及城镇化、非农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三、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中国老龄加速来临,且农村数量庞大,二元经济体制和非均衡发展的结果是地区和城乡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巨大差距,贫困地区农村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非常脆弱,中国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在基本养老的重点领域,应该选择互助型的模式,在激励农民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政府扶持和有限补助为特征青岛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大力推进体制机制统一、合理有序差别的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1、明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上起主导作用。按照宪政国家的构建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要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一个基本职责。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不能主要依靠收人没有保障的农民自身,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村社保的投入。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总数在数以万亿计。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对低投入,这中间的“隐性”贡献十分巨大;东部优先战略下,西部地区农村及农民承受了更大的付出。现阶段国家财政向农村和农民实行一定的倾斜,以清偿国家对农民的隐性负债,应该说是必要的、合理的。所以在未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主导作用。
二是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监管体制起主导作用。政府应当从管理体制的内部构造与管理、基金运营及事务管理的分离、专款专用及专人监督等方面着手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养老保障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尝试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营来提高基金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监管部门在资金收缴、投资运营和给付发放等环节的监督必须做到专业、到位和有效,政府还有必要鼓励并推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等舆论机关实施多方位监督,以弥补政府主导的监管机制的不足。
2、倡行家庭养老和完善土地养老等传统养老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