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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建公平优先的以基本养老制度为核心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一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应贯彻公平优先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从全国范围内统筹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国家有义务使不同地域的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致过分悬殊,全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至少是有助于扭转日益扩大的地区和城乡差距,而不是相反去助长这种差距。二是我国已具备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从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走向以社会保险为主是客观趋势。欧盟13个国家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产值平均占GDP的17%左右,目前我国农业产值已经下降到GDP的15%的以下;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的《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我国人均GDP接近50o0美元,略高于年美国颁布《》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期的水平。三是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成为当前迫切的任务。旧的《方案》既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难以反映制度的公平性,更被实践证明不符合中国实际而实际上处于废止状态,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践探索需要引导、整合和统筹。否则遗留问题的大量存在势必成为今后制度整合和统筹新的难题,将来再统一制度必然带来很高的改革。如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横向地区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民工和农民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以及失地农民和各类弱势群体养老保险的合理解决等等,重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迫在眉睫。四是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强调社会基本养老制度为核心的同时,要倡行传统家庭养老,完善土地养老功能,建立社区养老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之个人不同层次的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等形式,形成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4、构建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别、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三是在资金的筹集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向贫困地区倾斜。贫困地区应主要依靠省级和中央的财政支持,中等条件地区应以地方政府和农民个人为主,富裕地方则以农民个人、集体经济和地方财政共同筹集为主的方式,为在省级和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统一、差别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基础。四是变自愿参加为强制参加。要先落实政府的财政责任,对无能力缴费的农民可以整合救助资金予以考虑。应当指出,国家财政的补贴实质是一种普惠性的社会福利,任何公民的享受均不应有前置条件。
5、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采取统帐结合的帐户模式。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统一,二者能够相互衔接和转换。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存人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帐户由其所在的单位、企业或政府出资。为更好的实现城乡保险制度直接的衔接,农民的养老保险也应采取这种统帐结合的帐户模式,社会统筹部分由政府和集体经济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或救助资金等予以解决。由于贫困农村地区农民养老保险主要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因此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同一地区农民贫富农民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的缴费比例、缴费总额都是有差异的,它们之间的转换应以总额为基础进行科学折算和调整。
二是规范整合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障。在城镇和农村社保制度逐步规范运行的前提下,农民工保障可以选择性的靠一头。趋于城镇化的农民参加城镇保障,选择回乡的农民可以选择农村保障,同时积极创立城乡保障关系转移的有利条件。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的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加快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建设,借助现代先进信息技术,实现城市间、省际间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联网和共享,大幅度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变动和接续快捷准确实现。在现行户籍制度和征地制度下,农民的失地完全是被动行为,属于社会风险。按照物品理论来说,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分类: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对尚未就业以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则建立相应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总之,当前我国农村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全覆盖、合理差别、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国家应在统一的法规和体制机制下统筹考虑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种不同类型居民的养老保障和保险问题,在“援助自助者”原则下公正合理地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根据和现实情况至少在现阶段注重向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