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2)
2015-09-07 01:01
导读:该条规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理,无论其上市与否,是否均一律返还?对已上市证券,是按发行价返还还是按交易价返还?证券持有人
该条规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理,无论其上市与否,是否均一律返还?对已上市证券,是按发行价返还还是按交易价返还?证券持有人不要求返还的,是否就可以不返还。已发行证券依据其上市与否可区别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在我国现行证券管理体制下,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股票)最终均可上市,但有一段或短或长的等待期。根据该条规定,已经发行的证券,在未上市情况下,由于主管部门撤销发行决定,要求发行人返还是可操作的;但若所发行的证券已经上市,情况就比较复杂。已上市证券有两种证券持有人,一种是通过发行申购而持有证券的原始持有人,一种是通过交易买卖而持有证券的继受持有人。这两种持有人购进证券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而证券交易价格每天还在发生变化。如果说对原始持有人按“发行价”返还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对继受持有人按“发行价”返还就显失公平。
对欺骗、损害投资者的证券发行行为,既然证券主管部门已撤销发行决定,就应由证券主管部门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无条件返还,而不是证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证券持有人不要求返还,发行人也应返还。
3.国有企业参与股票交易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该条在立法措词上并未明确禁止国有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或参与股票交易,但由于该条规定使用了“炒作”一词,从而使得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炒作”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在中文中的完整表述应该是“炒买炒卖”,按《汉语大辞典》(1991年汉语大辞典出版社出版,罗竹风主编)的定义,炒买炒卖是指“就地迅速转手买卖,从中牟利”。从这种定义上理解,在证券投资学中,“炒作”相当于英文中的 Speculate,译成中文为“投机”,按韦氏(Webster)词典的解释,投机是“为推测的利润而从事交易和冒险”。一般认为,购进证券不是为出售而是为了持有,属于证券投资,若购进证券是为了在即时或短期内抛出获利,则属于证券投机,但证券投资和证券投机可以互相转化。若把“炒作”理解为“投机”,那么该条的规定在于制止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买进卖出的投机交易,而并不禁止国有企业以持股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但即便如此,对国有企业的这种限制也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交易主体,它有权利使用自己可以依法支配的自由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机或投资活动,以通过资本经营获得商业利润。立法应该控制的是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国有企业向其国有资产所有者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证券交易的申报制度,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作为民事主体的交易资格。
大学排名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事项 《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涉及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5家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标题与条款的内容不能有机地衔接。标题用词是“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而规定的5家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不仅表现在证券交易领域,更重要的还表现在证券发行领域,因此在“交易服务机构”项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