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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题目毕业论文(2)

2015-11-11 02:02
导读:2、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 现实的建筑市场存在诸多非诚信行为,建筑企业既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加害者。一个常见的非诚信链条是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建设

   2、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
  现实的建筑市场存在诸多非诚信行为,建筑企业既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加害者。一个常见的非诚信链条是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建设单位由于盲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甚至出于恶意骗取施工单位垫资或拖欠工程款;施工建筑企业出于转嫁风险甚至恶意拖欠材料款、劳务款、银行贷款或者采取偷工减料、抢工期。在这些环节中不难发现,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难度在于如何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GDP数字工程倾向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何建立政府失信事件中对责任官员的追究制度。而对建筑企业非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则相对轻易建立与操纵。
  
  三、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健康发展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基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信用主体识别、信用信息搜集与使用、失信惩戒机制等环节。其中涵盖了信用主体识别、信用信息搜集与使用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关键的子系统,实在质是一个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1、信用信息征信与服务系统的建立是识别失信行为的条件
  上文关于失信惩戒机制是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保障的论证中,隐含了一个操纵性假设,即假设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是可以被识别且能够被反复多次识别的。失信行为的可识别保证了第一层次的惩戒,即对价与罚款支付的有效实施;而反复多次识别则保证了更具威慑力的第二层次惩戒,即市场准进限制作用的发挥。
  现实中,对失信行为的识别尤其是多次识别,需要覆盖全国的、提供信用信息共享能力的信用信息征信与服务系统。必须指出的是,该系统的建立和运转是需要付出巨额本钱的。从国际经验看,这种系统有两种形成途径与模式,即以欧洲大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模式(以下简称公营模式),及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模式(以下简称私营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包括政府层次监管和市场化运作两个方面,差别在于政府监管力度的深浅和市场化发育程度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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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模式选择
  公营模式主要依托政府推动与协调,其优点有三:其一,可以在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国家,利用政府原有行业治理信息网络基础,相对较快地建立基础性的信息服务体系;其二,在政府同一协调下,制定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有利于尽早实现政府各行业治理部分的信用信息共享,并进一步整合为同一信用信息服务监管下的全国性公营信用服务体系;其三,以政府公信力为依托,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获得信用增强效应,较易于被潜伏信用信息服务需求者所信任和接受,从而降低了信用信息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本钱。
  有鉴于此,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的中国建筑市场,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早期,采用公营模式有其必要性与公道性。这种模式的采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从建设部的行业治理体系角度,在同一信用信息编制格式与平台的基础上,渐次建立从区域性到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第二层次是高度重视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衔接,积极配合全国性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整合。
  但是,公营模式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长期、经济、高效地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其原因首先在于公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是从行政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治理色彩较浓而服务意识不足,这就决定了公营模式的市场化服务先天不足,其具体表现在信息平台陈旧、信息更新缓慢、信息服务限制过多等方面;其次,公营模式信息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无法适应产权多元化背景下,经济主体对信用信息服务多样化、个性化、深层次的需求;最后,公营模式由于无法进行市场化、规模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运作,难以形成科学的本钱——收益机制评估,决定了该模式发展的不经济性,其在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中的现实表现要么是将信用信息的无偿共享限制在极小范围内,要么就是索取高额的信用信息服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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