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
2016-03-2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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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所有制是古
摘 要:土地所有制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已经实行了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无论是从静态方面还是动态方面来看,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都呈现出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特征,这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无法形成类似西方的土地所有权神圣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古代;土地;所有权
1 土地在“以农为本”的古代中国所处的重要地位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重农传统,即使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以“务求天下大治”为己任的先秦诸子也念念不忘如何实现“农人”的丰衣足食这一问题:
“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吾王欲行之,则盍返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十一以自赋。卿以下皆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2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概况
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目的在于促进农业发展,鼓励民众服兵役为国君效命,实际上等于默认了民间私田的合法性。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标志着私田的合法性得到了正式的承认。经过一系列的变法和改革,封建制在各国逐渐确立,各诸侯国的新兴力量也对土地制度不断加以改革,承认土地私有。这样,井田制便遭淘汰,先后在各国取消,从此,这一制度就在中国历史上逐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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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开端,由于中央集权制的政府的建立,国家开始从实质意义上成为皇帝的私产。秦始皇灭六国以后,便宣称他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的所有权:“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对于皇帝本人来说,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不仅如此,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的这种特权,差不多一直延续到整个封建制时代。也正是从秦汉开始,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土大体上分为两部分:大部分为山林川泽和不可耕的土地,其余一小部分为可耕地。凡属非耕地,通常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收入一般归于皇室。比如山林川泽虽然不宜于农耕,但其中有丰富的矿业资源、
林业资源、
渔业资源以及牧业资源,因此,中国古代很早就由官方垄断山林川泽,并由官府独家经营。由于山林川泽属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就由国家控制,有时候可以“驰山泽之禁”,有时候可以实行专利,其伸缩程度由皇帝视封建统治的需要而定。所以,山林川泽就成了封建统治的重要依托。至于耕地,其重要性则是无需多言,它是中国古代税赋最主要的来源和物质基础,整个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它来展开的。
中国古代的耕地,大体上可以分为官田(公田)和民田两部分。从土地占有情况来说,官田主要由皇帝和封建贵族占有,民田主要由豪族地主、富商地主、一般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占有。在封建体制下,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对土地拥有最终的所有权,在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之下,任何人的私人所有权都是相对的,在皇帝统治之下,即使是各种等级的地主——军功地主、宗室地主、外戚、豪族地主,有时还包括富商地主,他们在土地上的权利也要从属于皇权体系,一旦和皇权发生对立甚至发生严重的冲突,必然会受到严厉的镇压,更不要说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了,因此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体现出以帝王为最高所有者的混合性的多级所有制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