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看城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4)
2016-03-31 01:02
导读:3对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启示 3.1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途径和手段 1987年我国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
3对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启示3.1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途径和手段 1987年我国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此外,其他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和土地税收;二是土地储备制度;三是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下,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在租约期满时和土地使用条件发生更改时重新评估和收取地价,以及收取土地转让时的增值税,可将一部分土地增值的收益收归政府所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房地产年税体系,因此租约期内土地增值的收益多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如由于地铁修建引起沿线物业的增值,由于基础设施、空间环境改善等引起周边物业的增值,就无法归政府所有。同样地,由于政府行为引起的土地和物业的贬值,土地使用者也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市场的不公平现象。一方面,政府不得不承担公共设施建设投资的巨大成本,而使另外一些集团或个人搭便车;而另一方面,某些集团或个人却不得不承担本应由全社会担负的成本。这增加了土地市场的不确定性,对吸引投资不利。 土地储备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公共设施投资能力,平抑地价,抑制土地投机等具有重要作用。自1996年上海成立全国首家土地储备机构以来,已相继有250多个城市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但目前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1990年代初期的房地产热引起的土地批租无序的混乱现象也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带来负面影响。此外,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和运作,立法框架的研究与实践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要求开发商提供配套公共设施是我国目前常用的回收公共投资成本的形式之一。通过在土地使用条件中规定开发商必须提供的配套公共设施,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公共设施投资。此外,开发商不仅被要求提供一定的土地、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还必须负责其维护。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1)公平问题。开发商提供的公共设施的数量主要是由其开发地块的大小决定的,但在某些区域,尤其是旧城开发地块,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原本就比较短缺,因此即使是较小地块的开发商也不得不预留公共设施用地,造成开发成本的大幅上涨。政府在决定公共配套设施要求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造成不同开发项目之间的不公平;(2)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营问题: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营涉及的时间比较长,而开发商完成开发项目的时间一般在几年左右,因此由开发商来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营往往产生很多问题。事实上,多数开发商倾向于交纳公共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建设管理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公平等问题,但这又不可避免地涉及评估的问题。3.2加强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建议 (1)逐步建立完善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 完善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评估的基本依据。诚然。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较长时间,建立后还必须定期更新,成本较高,但这是土地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系统建立后,可极大地减少土地市场的外部负效应,对全面了解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开展土地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北美及欧洲的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建设,拥有相当完善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普通市民只需付极少的费用,就可查阅自己感兴趣的地块的详细资料,包括地块的权属状况、交易情况等。如英国在2002年通过了土地登记法,规定所有地块的交易必须以电子土地权属及权益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