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儒教争论中的方法论问题
2016-04-03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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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几次儒教是否为宗教的争论来看,用宗教这个西方概念范畴来阐释儒家传统的学术努力往往受限于中国知识分子对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优先考虑。即使在文革后近20年的大讨论中,对于该问题的学理性探讨也仍然深深纠缠于意识形态的喧嚣。但这并不是说该问题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意义要掩盖或取代其在学理上的意义,更不是说儒家传统在现代范式下的重构只能在政治、社会、文化等层面来展开。“儒教是否为宗教”这个叙述首先是一个在学理意义下的阐释结构,因此也应该首先放在认识论的框架下来考量。该问题近几年来从意识形态之争逐渐向学理方向的靠近也正说明其在认识论方面的意义已开始显露出来,而其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意义也构成了该阐释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我们才可以充分理解“宗教”这个概念怎样融进了现代中国人的意识,以及他们怎样通过这个概念范式来认识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他们融入全球系统的过程。[1] 用宗教这个概念来定义儒教同时涉及到定义项“宗教”和被定义项“儒教”(或儒家,儒学)。因为“宗教”和“儒教”这两个概念都仍处在持续不断的理论建构中,所以很有必要来考察一下儒教定义问题的方法论条件。理查德·罗宾逊认为任何定义本身并不包含真理价值,而只是提供概念上的工具实用性。[2] 这个方法论立场揭示了对定义问题的实用主义态度。同样的道理,用宗教概念来定义儒教并非是要揭示儒教的“实质”是什么,而是在某一具体的情境下阐释和建构儒教的一种尝试。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儒教是不是宗教”这样直接的问题并不能提供太多的实在意义,相反,若问儒教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能否借用宗教概念来阐释其自身则更恰切而有用。 实际上,关于儒教是否宗教的争论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儒教和宗教的信息来源,而且也是测试这些新认识的试验场。用宗教来定义儒教所展现出的困难恰恰能挑战我们对于两个概念的既定认识中的预设、范式以及视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儒教和宗教在概念建构中的紧张关系正好说明了“儒教是否为宗教”这一命题的确是用西方的学术原理和规范来界定儒家传统的最后一个重要工程。 中国近现代社会从儒家的范式转换到现代的范式充分说明,儒家这个包罗万有的传统本身不仅要接受
哲学、政治、伦理等现代学科范畴的检测,同时也要接受宗教这个学科范畴的审视。值得注意的是,儒家传统的独特性对于宗教这个西方强势概念的深刻而坚韧的抵制同时也构成了对其所代表的所谓有关宗教定义的“普世法则和独特真理”的主张的解构,因为后者已经被广泛地视为具有霸权主义倾向,而且也越来越不符合当今世界多元化的宗教现象。[3] 儒教对于宗教概念的挑战同时也说明了传统的、实质主义的宗教概念在跨文化研究中的局限性,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
人类学家和
宗教学者所认识到。因此,任何宗教概念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必须放在具体的情境中来考察,因为它始终只是一种概念工具,具有显而易见的模糊性,只在局部情况享有有效性,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情况被修改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