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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发展及评价(3)

2016-04-07 01:05
导读:韩国原则上禁止从国外进口新鲜水果。外国新鲜水果如要进入韩国市场,该国政府必须首先向韩国农林部下属国立植物检疫所提出申请、提交本国病害虫的

  韩国原则上禁止从国外进口新鲜水果。外国新鲜水果如要进入韩国市场,该国政府必须首先向韩国农林部下属国立植物检疫所提出申请、提交本国病害虫的目录,并进行协商。该所对出口国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信息搜集,经综合分析研究,对病虫害危险性做出评价;然后到该水果产地进行实地调查与病害虫评估,验证检疫的安全性。如确认没有发现韩国禁止的病虫害,或有关病虫害经熏蒸或消毒后可以消灭,则在韩国植检官员对产地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可有条件同意进口。上述过程时间往往较长,一般需要4-5年,这实际上是通过苛刻的检验措施阻止从国外进口新鲜水果。
  对转基因产品,韩国更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韩国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标签的规定》,决定从2001年3月1日起,供销售的转基因大豆、玉米和大豆芽应附加专用标签。标签要说明产品是GMO(Genetically Modifled)大豆(玉米或大豆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必须使用无法涂抹掉的墨水、刻字或印章,标识字体用与包装面底色对比明显、消费者目视又易区分的印刷字,必须放置在消费者易于看到的产品主标识面上。标识语为“转基因食品”或“含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产品有关的各个环节如生产商、中间商、零售商等都要担负起确保适当的标签注明责任,凡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生产者及进口商,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1000万韩元;大豆、玉米等农作物必须标明是否转基因产品。
  3、韩国对动植物检疫方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韩国高度重视动植物检疫措施,到目前为止,韩国还没有同任何国家签订过动植物产品检疫证书。要求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标明经验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有签发机构或检察官直接书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再进口时必须经过培养检疫。韩国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每件木材包装的两面,施加可以证明消毒处理标识。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实行实地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该国的农产品。对进口畜产品,韩国也规定了严格的检疫制度,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交相应的动物病疫资料,由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疫组织(OIE)成员的生产国必须接受韩国的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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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评价
  韩国作为一个以重视国际贸易的后起工业化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相当系统与繁琐,这为韩国保护本国产业安全,扩大本国产品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相比较,仍然呈现如下问题:
  (一)差距
  韩国在一些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采用上不够严格和细化,标准水平较低。如韩国《工业标准化法》规定对于已获得EU(Europe Union)和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技术标准认证的进口汽车轮胎,仍然按照韩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而实际EU和DOT技术标准是高于韩国标准的。韩国在产品的环保法律要求上也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环保要求,韩国符合KS法律标准的产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如对绿色包装等方面的要求远落后于西欧、日本和美国;对包装物建立存储返还制度,强制包装物在循环或再利用方面落后于日本。
  (二)制定与措施实施上缺乏透明度
  相比其他发达国家,韩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法律法规方面缺乏透明度。例如,韩国在制定或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时,经常未按WTO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有时甚至在法律法规修改完毕并付诸实施后才通报其他WTO成员。此外,韩国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法规时往往另行制定涉及进口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内部方针(即“指针”),但这些指针却很少对外公布。韩国官员在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也拥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常常感到捉摸不定。在法律措施协调方面的国际努力不足,修订主要有关技术法令时忽视TBT协定中所规定的通报义务,从而多次受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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