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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要素市场化(中)(3)

2016-05-16 01:04
导读:另一方面,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领域不断扩大。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从一开始,其工人的雇用与工资决定就是一种

  
  另一方面,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领域不断扩大。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从一开始,其工人的雇用与工资决定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劳动力来源大致包括三大群体:首先是改革前传统体制无法吸纳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通过自愿组织、自谋职业,创建了个体、私人经济和各种联营经济。其次是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开始在城乡之间大规模流动,成为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就业主体。第三是改革进程中的绝大部分新增就业人员,他们无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在非国有企业中就业,均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实行合同制或聘用制。这些劳动力资源完全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的,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不仅如此,劳动力市场中的真实价格已成为国有部门的合同制和聘任制薪金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打破了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体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代际的自然更迭,国有经济部门行政配置的劳动力存量资源将会不断减少,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领域将逐步扩大到全社会。然而,从当前情况看,尽管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已有很大突破,非国有经济及新增就业完全实行市场化的配置方式,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国家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扶持政策,而对国有经济部门以外的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就业领域却较少作为,致使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双轨割裂状态。这种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主要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别,而更多地表现为城乡之间、体制内外的制度性壁垒。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轨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转移,制度性壁垒的客观存在,不仅会延缓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而且会引发种种严重的社会冲突。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劳动力市场化的制度性壁垒
  
  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劳动力市场化进程中的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为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歧视性政策。
  
  在传统体制下,户籍制度是隔绝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重要屏障。在农村改革进程中,随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日益狭窄,从80年代初开始,国家逐步放宽对劳动力迁移的政策限制,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鼓励农民到临近小城镇打工,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到90年代,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许多城市实行了所谓的“蓝印户口”制度,把政府绝对的户籍控制变为迁徙者选择性的接受。1998年,公安部对若干种人群开放了进入城市的绿灯。如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进行户籍登记,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可以调动到一起并得以户籍转换,老人可以随子女而获得城市户口等等。虽然在执行中遇到较大阻力,但至少在中央政府层面上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进入本世纪以来,改革力度逐渐加大。一些省市开始探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形式,全面推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同时,实施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客观地讲,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但从目前情况看,户籍制度本身已经不再是限制劳动力流动的主要障碍,其障碍主要是由户籍制度所衍生的对农村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性政策。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首先是就业政策的歧视。主要是指,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受到与城市居民不平等的待遇。诸如对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的限制、先城后乡的政策差别,以及向农民工强制性收取的各种管理费与调节费等等。尤其是在城镇失业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政府认为,外来劳动力构成了对城市居民就业的竞争压力。基于这种判断,一些城市政府开始实行了反失业政策。其核心是,通过经济的、行政的、甚至舆论的手段,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例如通过各种收费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明确规定出诸多的岗位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以再就业工程的名义,通过经济手段诱导企业雇用本地失业人员等等。在城市政府反失业政策的影响下,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长期不变的数百元的月工资,且还不能保证按时发放;工作严重超时,节假日加班,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相当于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两倍;劳动环境极为恶劣,噪音、粉尘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乃至上百倍。   第二是社会保障的歧视。目前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项法定保险,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极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致使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尤其在工伤保险、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则根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已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但最大问题是执行效果不尽人意。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较低,仅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根本无力从工资中缴纳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医疗保险;同时,民工的流动性较大,跨省流动与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形成尖锐冲突。尤其是考虑到农民工大都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的职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到位,不仅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而且制约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跨地区的正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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