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2)
2016-06-04 01:08
导读:大量实践案例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内部执行制度的不合理。为应对执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变成行案件数
大量实践案例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内部执行制度的不合理。为应对执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变成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显示执行工作的成果,了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院系统普遍建立了以执行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执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行工作考核机制。为了达到结案率的要求,法院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关联企业法执行法官往往在年中和年底这两个关键时期采取要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处求债权人申请执行中止(暂缓执行)或者通过制发置诉讼中,甚至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债权凭证”等办法突击结案。这种执行工作考核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都仅限于其出机制给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造成的影响是,致使许多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会给作为债权人本来有希望得以执行的案件因被中止或者领取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凭证后变得难以执行,从而使债务人乘机转移资产,其二,破产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躲避执行。
部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案件,实第三,地方政府干预。从一定意义上讲,只要存质上也构成破产案件。目前,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修在区域经济就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改工作尚在进行当中,现行破产法律又未能得到有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当地利益直接相关,效的执行,致使大量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也与当地人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作为地方政府企业仍然作为市场主体存在着,并成为影响社会经自然要维护当地利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或“定时炸弹”。现行破产法暗采取多种手段干预执行案件。比如有些地方出于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破产法制体系的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不完备。现行调整破产法律关系的立法主要有破产护”,外地法院不得对这些企业进行执行。甚至规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前者规定的破产主体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将有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主体定为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是,对于非法人组织,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现象都是导致借款人有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一般自然人的破产,目财产执行而不依法执行的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前尚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二是现行破产法未能且的债务人中,有不少是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由各级地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国方政府开办的,或者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有企业破产案件,尽管目前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系。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这类企业提起偿还债务已有很多,但能够真正进人破产程序的却很少,这除诉讼并申请债权执行时,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往往成预阻碍这类案件的执行。例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了国有企业难以破产的重要原因。在
社会保障制度司办事处就曾遭遇法院已全额查封保证人存款,因滞后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执行破产法将不可避免地造行政及司法干预而长达 20 余月未获执行的情况闲。成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而企业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有第四,司法不公。如上所述,地方法院由于因体效的安置,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引起制上原因,其人、财、物都隶属于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动荡,最终仍然会引起“执行难”的后果。是难以拒绝地方政府干预的,因此法院为了维系自其三,执行立法滞后。我国的执行法制在整体身利益而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也就在所难免。例如:上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及完整性,目前法院开展执 2002 年某地区中级法院对债务人所欠贷款抵押物行工作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的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清偿其所欠资产管理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 207 条至 236 条,这些条文过公司的贷款本息 531 . 4 万元,由于流拍,作为债权人于原则,操作性也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法院在省级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但被法院拒绝。随后,法院违反国家“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的明确规定,裁定以债务人未抵押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455 . 75 万元偿还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多次申请法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要求依法执行债务人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但被法院以维系债务人公司的职工生存和社会稳定为理由驳回。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理解,长期以来法院作为“政法机关”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的行政化),与政府其他部门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法院也因体制原因很难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地方化也就在所难免,其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如上例所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部分法官和法院以各种站不住脚的“借口”或“理由”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