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3)
2016-06-04 01:08
导读:(二)内部原因 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内部原因也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诉讼时机选择不当。在“执行难”的不良资产处置
(二)内部原因
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内部原因也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诉讼时机选择不当。在“执行难”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主债务人经营严重恶化、巨额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而对于债务人上述原本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良资产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从避免因丧失诉讼时效而承担责任或基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等方面考虑,往往不惜花费巨额诉讼费用被迫起诉。在此情况下,诉讼的结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胜诉,但胜诉判决肯定无法执行。如此即使花费巨额诉讼费用,只能得到一纸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
第二,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后债权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诉前准备工作,没有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状况及其归属进行摸底调查,或诉前及诉讼中没有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给企业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
第三,执行措施、执行手段过于单一。由于各种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案件的执行对象往往限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卖,这种执行措施及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导致执行不能。
二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而作为消解这些原因的对策,既有赖于国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债务人树立诚信理念,也有赖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囿于本文主题,以下笔者仅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应对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若干阐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债务人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填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技巧。另外,在查清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起诉后被告有无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进而要求法院对被告可能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通过诉前详细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对诉讼结果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分析,使诉讼投人与诉讼产出达到最大化。注重诉讼的及时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最后,在债权债务仍然虚置,尚未判明被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要轻易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事前做好保密工作,对内一定要纪律严明,避免企业闻风而动,转移资产。
笔者建议,在诉前准备中有必要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这些机构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在实务中,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财产调查手段,而债务人又倾向于隐匿资产,因此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公司甚至民间调查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这些机构社会关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为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具体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财产调查方案比较、招标、实行风险代理、更换或增加代理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此外,风险代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疑难项目和陈年积案的执行工作。(二)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为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具体而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