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可行性
2016-06-1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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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治理 股东至上主义治理 可行性
论文摘要:学者们大多从理论上赞同利益相关者治理,但对其现实可行性提出了质疑。文章批判了这种对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不可行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中国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实施机制。
时下,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成为公司治理的热门话题,其必要性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赞同,但其可行性却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不具备嵌入的可行性。果真如此吗?
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不可行论”
不少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只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主要原因有:
利益相关者治理意味着只要与公司利益相关,就要参与公司治理,按此逻辑,那么公司治理将是一个无法确定边界的结构,因而也是一个无法稳定和行使职能的结构。如果根据与公司利益相关度的强弱来确定利益相关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那么怎样来确定相关度?如果能够确定相关度强弱,又怎么来确定哪一个度(80%或90%)是参与和不参与公司治理的边界?如果确定了这一边界,实际上就否定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这一结论,只能说利益强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股东至上主义”治理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护。因为在进入公司以前,专用性资产所有者是能够意识到自己进入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的,在由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以前,他不会进入公司;即使进入,他也不会有足够的激励去有效率的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本。因此,为吸引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公司会给予其所有者一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所以说,在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可得到保护,根本用不着所谓的利益相关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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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能清楚准确地界定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但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在他们之间的分配将是一个很难准确衡量的难题。
再进一步,即使能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有效地分配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但分散的控制权却又极易导致公司决策制定时的拖沓和僵持的局面,严重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
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观点有待商榷。
对“不可行论”的质疑
对第一点质疑,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都能被称作利益相关者,都要参与公司治理。虽然西方学者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形式多样,“没有一个定义得到普遍的赞同”(多纳德逊、邓非,2001),但目前大多
数学者还是倾向于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与企业有一定的关系,并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的人(Clarkson,1994; Carroll, 1994; Starik, 1995)。可见,并非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都能称作利益相关者,而是特指那些在公司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政府、客户、管理人员、员工、供应商等。不仅如此,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