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初次分配难以解决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3)
2016-06-23 01:01
导读:(二)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1.公有制企业要求按劳分配,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求按劳分配。首先,商品的
(二)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1.公有制企业要求按劳分配,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求按劳分配。首先,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企业收益的多少直接与该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联系,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大则收益多,反之则少。其次,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通行的原则。等价交换就是商品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本质上就是按劳动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上述原则深入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内部,都必然地要求企业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的多少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报酬是各类企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
2.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公有制企业也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不论公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劳动者一方面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通过向企业提供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通过其他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占个人全部收入的比例会不同,一般来说,公有制企业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3.按劳分配为主体要求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得的收入应占较大比重;而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我们就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能存在其他分配方式;也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有制企业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就一定能消除分配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三)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
1.公有制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也要遵循初次分配的基本要求,依法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三部分:补偿基金(C)、工资基金(V)、企业盈利(M),从企业盈利中支付各种税费后的纯利润企业才可以支配,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上交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公有制企业本身并没有权利将纯利润直接用于调节分配差距。
2.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即便是按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前也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三项扣除”,然后对剩余部分再进行“三项扣除”,最后才“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并没有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何况现在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更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新价值创造出来后,要通过交换得到社会认可,分配前也要进行各项扣除,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投入到所在企业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从扣除后剩余的新价值中参与分配,贡献大得到的多,相反得到的少,依然存在收入差距。
3.即便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也不能由此得出靠其通过初次分配能够调节分配差距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结论。上面提到的我国目前存在的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公有制企业通过初次分配能够得到调节吗?显然不能。因为公有制企业亦有自身利益,劳动者也不可能将自己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新价值无偿地拿出来用于调节收入差距,就是能够拿出来,数量也是有限的。靠公有制企业实现共同富裕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浙江等地的发展经验表明,在现阶段要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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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