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契约安排的新制度支持(3)
2016-07-22 01:12
导读:四、股权交易的自治性 股权交易的自治性是指股东有权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或原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创业投资契约中,创业投资
四、股权交易的自治性
股权交易的自治性是指股东有权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或原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创业投资契约中,创业投资者往往设置以下三种工具,以约束创业企业家在缔结创业投资契约后的行为,克服“道德风险”,形成激励相容。
(一)反稀释权条款。为保证作为原始投资人的创业投资者的利益,创业企业扩股时,创业投资者有权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优先认购新股,或当企业把股份以低于过去发行价的水平发行新股时,创业投资者将相应获得免费的股份,免费股份的数量应足以把他的每股平均价格摊低到新投资者支付的价格(即“棘轮”效应)。在此方法下,无论对以后的投资者发行多少股份,受保护的投资者都能得到足够的股份使他的每股价格降到与以后投资者同样的价格水平。②创业投资契约中设置“反稀释权条款”的目的,是限制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行新股、配股或分发股息,以免创业投资者所持之股份在整个创业企业股权结构中的比重下降,对公司的控制权受到损害,或丧失未来获利的机会。
(二)共同出售权条款。共同出售权,即如创业企业原股东想出售其股票给非现有股东时,作为条件,该拟出售股份的股东须通知创业投资者,并向他们提供获得要约并加入向买方共同出售的机会,创业投资者有权以相同价格出售所持股份。如果买主只愿意购买规定数量的股票,则在同等价格和出售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比例购买创业投资者的股票。共同出售权条款使所有股东都获得任何控制溢价按比例分配的机会,并防止普通股股东或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先于创业投资者退出创业企业,要求他们必须与创业投资企业共进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拖带权条款
拖带权是保证创业投资者从创业企业顺利退出的一种权利。当创业投资者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其他股东不仅放弃优先受让权,且创业投资者还有权要求所有其他股东将自己的股权也纳入其所在的股权出售交易,这样创业投资者就可以确保第三方买主(如果愿意的话)能以较低的成本收购到公司大部分的股权,方便创业投资者退出。
新《公司法》
放松了对股权交易的限制,将原法的强制性规范改为任意性规范,不再强制要求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是规定,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允许创业投资者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契约安排。
综上所述,由于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必须形成充分的激励相容,而充分的激励相容所需要的股东自治必须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新颁布的《公司法》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出资时间自治性减少了创业投资契约中的逆向选择,股权处分和股权交易的自治性减少了创业投资契约中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使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达成满意的平衡,为创业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提供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