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规则与社会秩序——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3)
2016-07-24 01:07
导读:2.2诸法的冲突 《条例》将本应是民事合同行为、即便出于公益也至少应是行政契约行为的拆迁混为了披着面纱的行政指令。因为它混淆了司法与行政的范
2.2诸法的冲突
《条例》将本应是民事合同行为、即便出于公益也至少应是行政契约行为的拆迁混为了披着面纱的行政指令。因为它混淆了司法与行政的范畴,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认定:《条例》一定会和其他法律发生矛盾。
a )超越立法权限
依照立法法第8条6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又加以补充到:“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而第10条2款又进一步补充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条例》第7条是关于许可房屋拆迁的重要条款,该条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其中第三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颇令人费解。既为拆迁,则该房屋必然有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法律,在拥有房屋的产权同时也必然拥有国家让与的土地使用权,在拆迁谈判开始前国家便已再次拥有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必然只能理解为国家的征收行为,而征收需要制订法律,至少也要有国务院经授权订立法规。即便暂且认定《条例》的确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但是各地地方人大制订的法规或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中,明示或暗示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内容显然都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因为国务院是无权再将这一授权转授他者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b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违反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对私人拥有的房屋,公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管都是行政法律,但前者的13条、后者的19条都确认了依法取得、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归属私人时,依据《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也自然地成为了私主体不受侵犯的权利。
而依照《条例》,无论是“授权”拆迁人强制性的以补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还是模糊不清地先行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侵犯了公民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的权利。
再者,既然是认清了是私人权利,则构成了对其他任何主体、哪怕是公共权力的防御,其流转应基于平等的主体意志。由此,《条例》的本质违反了民法的契约自由精神。无论是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还是依照《合同法》第3、4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首先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也得非法干预。而《条例》显然背其道而行之,即拆迁安置协议是必须订立的。被拆迁户没有不合作即不订立协议的能力。
再进一步,《通则》否认了通过胁迫手段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合同法》将胁迫列入了可变更、可撤销的范围,当开发上们祭起政府的“尚方宝剑”走进协议谈判现场时,正是《条例》从制度上营造了一个导致合同无效、至少也是可变更可撤销的“胁迫”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下面我们来讨论《条例》与相关行政法律的冲突。
首先,它违反了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还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但依据《条例》第7条,政府部门只需应经其审查通过的5项文件的申请者(拆迁人)之要求就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至于是否具有公益性目的则并无要求。也就是说,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而对其上附着物(房屋)进行拆迁的目的既可能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能是非公益性质的(如房地产开发)。倘若拆迁并非公益目的,便同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的制定本意全然相背。退一步,倘若是为公益,此时却不可能存在新的作为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者,只是政府收回了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典型的征用了,此时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49条办理,而不适用《条例》。因此,《条例》必然地违反了作为法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