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CPA监管模式(3)
2016-08-08 01:00
导读:加大违规者处罚成本 根据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
加大违规者处罚成本 根据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责任,其所在事务所也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历史上由此而 破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少见。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存在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处罚的现象。在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时,只对责任人施以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不痛不痒,几乎不进行民事处罚。这样处理没有把责任落到实处。违规行为是责任人造成的,责任人理应承担更大责任。因此在今后的制度建设中,将民事赔偿条款增补进《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中,以提高对会计作假处罚的威慑力,调动投资者起诉会计作假的积极性,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管层存在的监督广度或力度的不足。
明确行业协会监管的辅助地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制约、独立运转的专业社会团体,实行自律化的运作管理。政府 的主要职能应是“规范、引导、服务”,因而其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游戏规则,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可凭借其拥有的专业优势,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管,并及时运用自律处罚、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导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监管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应逐步从挂靠的行政机关中独立出去。本职工作是严格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执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计划,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执业质量调查与惩戒工作,督促CPA公正执业,以使本组织成员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职业服务。中注协和各地注协为更好地实施行业自律,必须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一个强有力的理事会,扩大执业人员在理事会中的比重,完善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发挥理事会对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指导行业的发展。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秘书处要适应职能转换和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需要,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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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同业复核在西方被认为是行业自律的基础。实施同业互查,检查人员的遴选非常关键。只有经过行业协会检查合格并作出自律承诺的注册会计师才有资格参加同业互查。同业互查小组的成员也可主要由非执业会员组成,以缓解现有CPA力量的不足,同时由非执业会员组成互查人员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在确定复核小组成员后,复核小组需要对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报告和业务等进行审核,作出评价并出具同业复核报告。为增加透明度,同业复核报告必须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随时查阅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复核报告和相关资料。同业互查制度并非为了惩戒,更主要的是通过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执业质量的建议,促进被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改进不足之处,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 诚信乃利益之源。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建设与监管不仅仅是为他人、为社会,也是为自身利益之必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委托受托关系及其相应的治理结构,也在一定程度 上存在着产生“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监管除了依赖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严格的会计市场规则外,还要更多靠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中注协在不断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时,要在行业内开展以诚信自律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CPA的职业道德意识,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想不动摇,全面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实施,并且根据改革开放进程和行业发展要求,不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行业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