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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探索(2)

2016-08-16 01:04
导读:二、土地价值 土地与农民 计划经济体制里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许买卖、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价格受到国家控制,
 二、土地价值  土地与农民  计划经济体制里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许买卖、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价格受到国家控制,结果是农产品供应短缺,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束缚,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缓慢。  市场经济体系要求土地与农民直接结合,农民应该无偿占有农业生产用地和宅基地,并且具有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进入市场交易,由市场需求调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国家所有的土地应该明确界定,并且不能够参与任何市场交易,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严格区分。  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还是农民吗?否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不是否定农民存在的本质吗?在某种程度上讲,今天我国的农民是为国家打工的农业工人,而不是市场经济里的自主农民。  在市场经济体系里,土地是农产品价值中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目前的土地法不是为市场经济制定的,是为计划经济制定的。在计划经济体系里,土地不能进行交易,土地没有市场价值。  计划经济体系的土地法和市场经济的农业生产环境,致使土地价值的市场变化没有在农产品中得到反映,土地价值的变化与广大使用土地的农民无关!  土地价值在农业生产中没有被体现,但土地价值在其它领域却得到实现,在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工业建设、旅游经济中被实现。  土地在农业生产领域里没有市场价值,但在工业和其它非农业生产领域里却具有市场价值。  据有关资料反映,现在每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可以达到上千亿元,有的专家估计每年的土地交易达到万亿,其中大部分土地都是农业用地,其中大部分收入应该归于农民和农村!  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土地价值还在不断攀升,农民的土地却不随行就市,农业用地不升值,土地到房地产商手里价值大增,形成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客观上形成房地产商占有属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巨大利益,而且还有增大的趋势。  今天,我们用市场经济原则分析土地与农民问题和土地与农业问题,还是用计划经济体系的原则分析这个问题,是重大原则问题。  土地与提高农业生产力  在目前农业市场化的环境中,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其价值中如果没有土地价值,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被扭曲异化,农业劳动者无法通过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获得合理的市场回报,农业生产无法通过市场的竞争实现其客观价值,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失去基本物质支撑!这不是真正的农业市场化。  现在我国的农业已经出现负增长局面,农业生产已经出现负利润状况,虽然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肯定是最最重要的因素。  分散的土地经营——家庭承包土地制度,土地被固定在每个农村家庭中,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许买卖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使我国的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  土地制度内在的矛盾性——土地在农民(农业生产)手里不能市场化商品化,在政府手里可以市场化商品化,在房地产商手里是绝对的商品化,但国家又是计划管理土地!  这种土地制度的内在矛盾导致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地位的不稳定,承包土地缺少坚实的法律支撑,农业用地随时可以被土地管理者——政府征用。尽管有国家的各种土地政策,但是面对政府权力,面对国家的土地法,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力很难保护农民的利益。  这种土地制度的内在矛盾性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农业生产力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但是在市场经济体系里,同样的土地法对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影响就非常明显。  平均分散承包土地不准许土地进入市场流通,对生产资料——土地的市场自然调节失效,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难以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通过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的自然组合形成新的生产力,市场规律受到人为干扰。  土地经营者  中央政府一方面制定土地价格政策,另一方面又与地方政府共同分享土地出售后的利润。地方政府制定收购农民土地的价格,确定向房地产商销售的土地价格,地方政府分享销售的大部分利润(小部分归中央)。  地方政府压低收购农民土地的价格是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他们按照农民目前的生活水平给予农民一定的安置费和土地征用费,他们依靠低价买入高价售出获得巨额利润作为自己的财政收入——这是国家土地法给予他们的权力,地方政府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土地经营者”。  “土地经营者”当然首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才考虑农民利益,农民的利益一定要服从国家利益,“土地经营者”给予的农民土地价值(政府收购价格)是从“国家利益”中分割出来的!农民与国家相比当然只能占小比例——许多地方给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仅仅每亩3~5万元,每平方米不到一百元!  换句话说,农民的利益是被国家忽视的!是被国家土地法拿走的,是被计划掉的。  由于资源与市场的双重压力,农民土地和农村土地被征占的将越来越多,征地过程的管理越来越复杂,“土地经营者”——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利益的机构)成为土地利益获得“阶层”。  在现行土地法体系内,这个集团将越来越大,它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是国家管理机构,一方面它是经济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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