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探索
2016-08-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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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
摘 要:现行土地制度损害农民利益,是由政治运动确定的,政府部门成为土地价值的实际决策人和受益者。房地产商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成为土地市场利益的获得者,他们共同形成这个社会的土地利益集团,并且与非土地利益集团形成经济利益的对立。现行土地制度防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产生当代社会政治对立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土地法,土地经营者,土地利益集团,农业生产力,经济政治对立
一、现行土地法 用市场经济原则分析现行国家土地法,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意味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和控制,而不是归劳动者直接所有。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不归农民所有和控制,农民的生产和利益受到非市场因素(政府)的干扰和影响。 土地的现行法律否定了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确定的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当年农民分到土地获得地方政府(国家代表)发给的地契,农民可以合法地自由买卖土地。当时城市人自有的房地产都具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工厂的所有者(资本家)都具有工厂厂房和土地的合法所有权——这符合我们党在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发展民主资本主义的原则。 随着政治运动――合作化运动(城市里搞公私合营运动)的推广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大跃进运动,土地所有者――农民、市民、企业家(当时叫资本家)都被迫把土地(耕地)、工厂、房产上交给国家。合作化运动和公私合营运动初期还是生产资料入股与合作经营,但是随着运动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后来不断的政治运动,国家宪法的几次修改土地就全部归国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土地私有者就失去了土地。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社会主义大跃进是主观主义的产物,用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产物,已经被今天的市场经济的繁荣兴旺证明——计划经济式的农业集体化不能使我国的农业得到应有的发展。 今天我们国家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应该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归属地位,不应该被无偿占有,应该进行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 现行土地法导致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市场需要)可以无限制地征占农民土地,而仅仅给予农民很少的土地补偿金(许多省是5万元左右甚至更少),而政府却以几百元至几千元(各地价格差别很大)的价格卖给房地产商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收入,土地收入已经成为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 房地产商又通过商品房的市场销售获得更多的土地利益——商品房利润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土地收益。 在大中城市里,政府和房地产商可以从土地的市场价值中获得每平方米几千元到上万元的土地利益,而农民最多可以获得每平方米不到一百元的土地收入——全国各省几乎都是如此。土地的市场价值被政府和房地产商获得,而不是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这一切都是在国家土地法的保护下实现的,农民可以获得的土地利益被政府和房地产商在国家土地法的保护下拿走了! 计划经济时代的领导者主观上认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可以通过人为的生产资料合并和劳动者的劳动合作——集体化,就可以不断地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力。但事实上这种主观的农业集体化或者农业规模化对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作用非常有限,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农业集体化在事实上也证明:人为农业规模化无法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目的。 八十年代我国实行“家庭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取代大锅饭的农村集体经济,我国农业发展的水平远远超过了大跃进时代的集体经济。 但是“家庭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仍然没有明确解决农民耕者有其田问题,没有土地市场化,在土地国家所有制前提下农民只有一定期限的承包耕地权力,而没有土地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土地所有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和严重,对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大到农业生产下滑,农民收入减少,农村越来越穷,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 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三级所有和当前的“家庭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从法律上继承了合作化运动以后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继续切断农民与土地的直接关系! 从
政治经济学角度讲,切断农业劳动者与农业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济关系,结果是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中缺少土地价值,农民应该得到的土地价值被剥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太明显,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影响就非常大。 当前宪法中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没有理顺第一部宪法被否定的土地问题,没有从政治上认识用政治手段改变土地法的危害性,没有从法律上敦清用政治手段更改土地法的错误,更没有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需要确定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土地法。 “文革”结束后的农村改革――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已经是一个伟大的胜利!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党能够完成这个伟大的改革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不可能想像人们可以在那个时期接受比“包产到户”更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耕者有其田! “包产到户”改革二十几年后的今天,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产生的制度性问题和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土地制度导致农业生产水平基本停止发展,农业生产力水平明显下滑,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下滑,城乡差别明显加大……。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分析土地制度的问题,可以清晰看出土地制度对我们社会经济带来的问题,土地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影响,土地制度导致社会贫富差异的加大等一系列政治问题。 但是如果仍然用计划经济思想体系分析我国的土地法,结论将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