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基本原则新论(4)
2016-09-12 01:09
导读:最后,就信托终止而言,信托财产独立性决定了信托是继续存在还是终止。若信托财产由于某种原因归属于受托人,就会因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
最后,就信托终止而言,信托财产独立性决定了信托是继续存在还是终止。若信托财产由于某种原因归属于受托人,就会因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归受托人一人而导致信托终止。
综上可见,信托财产独立性既为信托法所“特有”,又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因此,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应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四、从信托法基本原则看我国(信托法)总则的设计——代结语
法律总则是长期法学发展的产物。总则的设计展现了法学家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它通过对该部法律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具有合理化的作用,因而可以取得“唯理化效应”。由于总则具有上 述优点,我国《信托法》便设立了“总则”部分。应该说,该总则的内容设计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如规范了信托法适用范围和营业信托法律适用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缺陷,即总则第5条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民事活动基本准则再次确立为信托当事人的活动准则。我们认为,信托法总则应将该法最基本、最特殊的规定纳入其中,而不是重复民事基本法的准则,否则,将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条文的累赘。由于第5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作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且该内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