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3)
2016-12-18 01:01
导读:第二,客体方面。只有没有完全报废的专利产品,才有修理使之恢复原有功能的必要。若专利产品已完全报废而失去了专利权人原本设计的使用功能,再对
第二,客体方面。只有没有完全报废的专利产品,才有修理使之恢复原有功能的必要。若专利产品已完全报废而失去了专利权人原本设计的使用功能,再对其进行“修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新的生产”。当然也要考虑到产品本身的属性,如功能、结构、材质、用途等。这个“完全报废”应该主要从客体的角度即产品本身的情况而不是专利权人原本设想的报废情况。这样更利于防止垄断,平衡专利权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益。至于如一次性注射器、隐形眼镜等一次性专利产品的回收利用行为,应该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而不宜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内容方面。由于修理形式的多样性和情况的复杂多变性,内容上要考虑到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如正品本身的属性、正品专利部分被更换或加工的程度、正品被更换或加工部分占其整体价值的比例、正品的专利技术内涵、再生品与正品的相似度、再生品的销售情况、对专利权人预期利益影响的程度、社会的需求情况等。
回到本案当中,再生的墨盒为正品通过正当程序出售后合法回收,回收者享有修理的权利,主体合格。客体方面,虽然专利权人设计时希望墨盒为一次性使用,但是根据墨盒本身的性质,墨盒是设计的核心部分,且原本就有墨粉注入口,只是很难打开,具有重新灌墨恢复正常功能的可能性,没有完全报废。从价值上看,墨盒的价值是远大于墨粉的,是具有可重复使用性的。从产品属性上来说,墨粉的价格相对于墨盒是很便宜的,使用寿命也短得多,重新灌装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识和需求。从技术上,在墨盒上钻孔并未导致墨盒的毁损,专利权人仍要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制约,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对产品进行恢复原有功能的修理行为。对于再生墨盒对佳能公司市场份额造成的影响方面,由于产品市场是分层的,在再生品与纯正品存在明显标志及区分的情况下,从理性上说不会影响佳能公司的市场。因此,日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判定R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专利产品的“再造”,从而判定其构成侵权是不妥当的,有故意保护其本国公司,保护本国公司在本国市场的利益之嫌。其必定会助长垄断,影响自由竞争,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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