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收入分配问题研究(4)
2017-01-19 01:01
导读:1、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改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创建规范的、符
1、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改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创建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成为中国跨世纪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攻坚任务。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具体内容。这也对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上,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从一开始就与企业整体制度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分配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但企业的分配制度中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如企业的工资决定没有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由于企业改革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等根本性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企业分配关系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紊乱,内部收入差距不合理拉大等大量存在;现代企业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某些方面的实质性突破不够,这使得年薪制、工资集体协商制等需要与市场机制相配合的改革措施,难以有较大的进展。同时,对国有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仍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较多的工资总量调控方式,缺乏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调控方式和手段。
“十五”期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应有较大的突破。应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依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此前提和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和工资决定机制。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等改革,促使企业内部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最终形成企业工资总量的自我形成机制。同时,在考核资本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放开对工资总量的行政性管理。对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可进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较大范围的试点,政府则要相应出台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则、主要内容的试行法规;为防止工资集体协商所带来的副作用,还应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企业和工人权益保护的条款。与此同时,在股份制企业中,还应积极试行“职工集体持股”等方式,使企业职工不仅作为劳动者,有凭借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将职工利益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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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经营者年薪制等经营者报酬制度应有实质性的进展。在此期间,应为经营者年薪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并允许试点企业探索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经营者有个明确的定位,建立起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相互制衡关系,在此基础上,使经营者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与之相配套,相应发展经理市场和经理破产制度,而经营者收入的决定应主要根据经理市场的竞价和经营者的实绩。同时,针对我国经营人才不足的问题,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资。
对政府机关,可结合调整管理职能、缩减机构和分流人员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改革其工资制度,根据公务员待遇规则,将原有的住房等实物分配的福利,以货币津贴的形式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制定更为合理的适合公务员工作特点的工资制度,在规范工资收入的同时,使公务员工资提高到适当水平。
应加大力度改革现行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进行科学分类,按其与市场的紧密程度和社会公益性高低,制定不同的发展政策。少数社会发展必需的,需要由国家支持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工资制度可继续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其余大部分事业单位,尤其是原党政机关附属的事业单位,应逐渐走向市场,逐步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收入分配企业化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