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收入分配问题研究(5)
2017-01-19 01:01
导读:2、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摒弃行业经营中的非自然垄断因素,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很长一段时
2、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摒弃行业经营中的非自然垄断因素,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分配秩序紊乱,分配关系不合理一直是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九五”后期到“十五”期间,这个问题仍会表现得很突出。因此,“十五”期间,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仍将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与这一时期的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可重点解决通过违法经营或垄断经营,获取违法收入或不合理的垄断性收入的问题,为社会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环境的形成,扫清重大障碍。
违法经营活动是违法收入的直接来源,消除违法收入,必须从源头抓起。违法经营活动的猖獗,是法制薄弱、市场发育幼稚和市场规则无序状态下的典型特征。“十五”期间,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法制建设愈加健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也会更加成熟,在此基础上,应坚决有力地、持续全面地打击社会违法经营活动,断绝违法收入的来源。
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业,平均工资为850元,最低的是社会服务业,为392元,前者是后者的2.17倍;1998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保险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的农林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前者是后者的2.35倍,绝对差额为6105元。从更细分的行业看,1998年,收入最高的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平均工资为15835元,最低的是林业仅有4132元。前者为后者的3.83倍。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差距相比,行业收入差距更具有突发性。这其中,不乏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成分的存在;但由于在总体上,我们还未形成充分的、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由于身处行业不同而带来的较大的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不合理的,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无序的。从另一角度看,垄断性行业的收入水平的居高不下,是当前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从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的经营情况看,存在着较多的非自然的、非经济的制度性因素,旧的行业部门管理体制尚未彻底打破,这已经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腐败。“十五”期间,应下决心消除由于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带来的行业收入差距。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中,核心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垄断产业垂直一体化的传统的部门结构。为此,要改革现行的部门行业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和转化管理职能,弱化利益关系,建立与多家竞争局面相适应的调控体系,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对非自然垄断业务,通过行业外部或内部不同环节的竞争及经营权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改变部门内部的单一所有制性质,提高其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尽快制订“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使竞争法制化。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强化财务监督,采取一定措施将垄断利润划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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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入手,合理调整三者利益关系。
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应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针对目前总税负水平偏低、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十五”期间,可考虑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税制改革。其中,在税制结构和税种设置上,应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的税种,尽量集中财政收入渠道。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其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国际通行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增量安排,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最终实现税负水平合适,税制结构合理,税收种类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建设目标。以上税种若在“九五”后期试行开征,“十五”期间,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分段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