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法》的修订应该“缓行”
2017-02-21 01:06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论《广告法》的修订应该“缓行”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 《广告法》的修订
摘要 《广告法》的修订必须审慎处理四个重大问题,即《广告法》的模糊定位问题、部门利益问题、“制定法中心主义”以及“立法中心主义”等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广告法》的修订必须“缓行”。 关键词 《广告法》;修订;缓行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正式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余载,其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秩序、市场平衡和公平的需要。[1]因此,2005年开始,有关《广告法》修订问题的讨论迅速升温,形成了政府官员和广告界广泛参与的讨论热潮,达成了对《广告法》修订的基本共识,并提出了许多技术性的修订建议与意见。但是,《广告法》的修订绝不仅仅关涉微观的技术性问题,而且还关涉到法律定位、法律结构、立法动机等深层次问题。
一、《广告法》的定位问题
多年来,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行政法学者多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行政法的分支;而经济法学者多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
这种分歧对《广告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直接表现为《广告法》的模糊定位。一方面,《广告法》主要涉及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它被理所当然归属于经济法;另一方面,《广告法》明确将广告监管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本质是国家对于广告市场及广告活动的干预,以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属于行政法范畴,[3]因此,《广告法》又被归属于行政法范畴。
可见,理论上《广告法》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定位:以行政法为框架,《广告法》必须关注行政程序正义,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动态平衡。广告监管的执法程序、广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等规范行政权力的内容,必须在《广告法》修订中予以充分的考虑;以经济法为框架,《广告法》必须追求正义的广告市场制度和市场结构,以推动广告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广告法》不仅应该明确广告行业组织的合法地位,形成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多元复合治理体系,而且应该坚决摈弃“重监管、轻发展”的传统模式,将促进广告产业发展作为《广告法》的重要目标。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然,经济行政法可能作为《广告法》定位选择的折中路线。但是,经济行政法是否成为独立的亚部门法,在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一个由独立的部门法的交叉学科所形成的亚部门法;[4]但也有观点认为,经济行政法就是经济法,“至于经济行政法亚部门法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5]
二、部门利益问题
行政权力天生具有扩张的动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凸现,其特征之一即是“部门利益法定化”[6]。所谓部门利益法定化,是指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时,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7]
现行《广告法》本已显现出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广告法》在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管权的同时,却并未明确界定其职责、义务、法律责任,而是单向地设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忽视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利,如享有行政部门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自主合法进行广告经营活动的权利、对广告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有监督权、知情权等等。[8]
事实上,《广告法》修订大讨论的始作俑者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它不仅利用其主管的数家专业媒体,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专题讨论;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主持召开了《广告法》修订的系列座谈会。[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明确表示:“与广告管理有关的行政部门,对行业管理方面还未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并明确表示:“尽快修改《广告法》,建立便捷而有效的司法处理程序,给违法行为人予以强有力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使违法行为人付出惨重的代价,有效地打击虚假违法广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