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产业政策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分析(3)
2017-03-26 01:09
导读:虽然新汽车产业政策在许多地方对支持零部件产业的发展表了态,但新产业政策并没有谈到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甚至连中国企业都在抱怨究竟会对他
虽然新汽车产业政策在许多地方对支持零部件产业的发展表了态,但新产业政策并没有谈到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甚至连中国企业都在抱怨究竟会对他们带来怎样的好处。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当然要保护本国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制定无可非议。就汽车工业而言,这场争端告诫我们必须深刻反思目前这种以外资企业、引进车型为主的增长模式,转向以内资企业和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道路,否则我们的汽车工业将永远只有“增长”而没有“发展”,这类争端也将如影随形。
(三)“第125号令”和“第4号通告”与WTO不协调分析
1、作为“第8号令”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第125号令”第21条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3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以下简称CKD)组装或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以下简称SKD)组装汽车的;二是在“第125号令”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第125号令”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汽车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对此,海关总署的解释是,由于“第125号令”这一规定,海关在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实施征税,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又维护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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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配合“第125号令”,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号通告”同步实施,“第4号通告”第13条与“第125号令”是一致的。但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则延期两年,即2008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目前,在中国生产的合资车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只是在中国进行本地化生产,而关键的包括发动机在内的主要零部件均为进口,企业却享受到了与自主品牌国产车同等的国民待遇。尤其是最近两年在中国生产的新车大部分都是以CKD组装、SKD组装方式生产的,越新的车型越是组装的。表面上看是这种行为给国内车市带来了繁荣,实际上正使中国面临成为汽车装配中心的危险。中国多次指出,出台汽车零配件总成按照整车征税政策的本意是促进外国零部件的国产化。
中国强调上述三个规章以及相关措施实施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某些汽车企业“逃避”或者“规避”中国海关关税的非法行为。专家组认为,首先,在WTO范围内,只有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反倾销协议和农业协议中有“反规避”的概念,本案中的“规避”不在协议范围内。其次,既然中国在人世承诺表中将整车和汽车零部件分成两类,且前者关税远高于后者,这就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零部件进口的政策导向,这种激励导向原则上与中国政府在人世谈判中的承诺表是一致的。然而,本案中,为了证明申诉方所抗议的中国进口措施“的确事实上是为了保证”与中国的关税承诺表相一致,中方至少必须证明各种规避行为为什么与关税承诺表不一致,且需要通过措施来加以阻止。但专家组认为,中方对于上述问题的解释没能让专家组满意。中方在这方面未能完成它的举证责任。 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法律争议焦点以及WTO相关协议的解释
(一)中国的进口措施是否与GATT1994第3.2条第1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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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的根本目的,是避免国内税和管理措施中的保护主义,要求WTO成员对与国内产品相关的进口产品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本案中,申诉方认为,中国的措施属于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国内税”,且因其对从申诉方进口的产品征收了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从而违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1句规定。中方则认为,涉诉的进口措施是为了防止进口方规避中国的海关管理、逃避中国的关税而采取的边境措施,并不是申诉方认定的所谓“国内税”。专家组决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澄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