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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风险与收益对称研究(2)

2017-04-12 01:08
导读:二、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主要体现在风险过高,收益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风险投资本
  二、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主要体现在风险过高,收益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风险投资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性所致,更重要的是在于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制度等与风险投资运作体系的要求还不匹配,造成投资者的预期投资效用低于最低期望投资效用,因而得不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1.风险投资自身的高风险性  风险投资不同与其他的投资方式,其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其自身的高风险性,这主要表现在:  (1)技术上风险因素多。风险投资多用于投资有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如新产品开发是否会成功,新产品的技术效果如何,技术前景怎样以及技术寿命有多长,这些都会增加技术上的风险。  (2)面临双重市场风险——两次“惊险的跳跃”。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形成的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并顺利销售出去,是实现收益的关键,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跳跃”,而风险投资却比普通投资面临更多一次的“惊险跳跃”。这是因为风险投资是一项培育性的投资,风险投资的收益不在于对股权的长期占用所带来的收益,而是通过在适当的时候对所投资的高技术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而获得的高额收益。风险资本最终是要退出风险企业并进入到下一轮的投资中去的。因而对于风险投资者而言,风险企业才是其投资的“产品”。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完善,证券市场中也还未开辟适合于高技术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因而造成风险资本退出困难,难以实现市场价值。  (3)突出的管理风险。成功的风险企业是高成长的企业,在其快速成长过程中,会面临着特别的组织与管理风险,即风险企业的管理同其快速膨胀是否匹配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风险企业的增长速度快,不时甚至可以达到300%~500%,这就需要风险企业组织结构迅速调整,管理人员迅速扩充,但这两方面的改变需要一定时间,这就可能造成管理能力与成长速度不匹配;其二是因为很多企业的创业者是技术创新的精英,但在企业规范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并不擅长,在企业迅速扩张时仅靠个人魅力和对小企业的管理经验是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的。因此,风险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由灵活易变的小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向规范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的增长型风险。  2.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与风险投资运作体系尚不匹配  风险投资运作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循环性的运作体系,从风险资本的筹集、投入、运作到实施退出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成熟的市场体系作支撑,而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程度还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1)技术市场发育滞后,造成风险投资先天不足。我国还没有真正走上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以竞争求的道路。者与生产者在向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技术提供者之间为迅速推出技术产品的竞争不足,技术需求方之间对新技术获得、占有、扩散方面的竞争也明显不足;同时技术经纪人的培养、成果开发转让并形成生产力的步伐滞后。另外,我国科技资源公布的重心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还没有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  (2)产权市场不健全,阻碍股份转让活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体制,缺少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下的企业。新生的民营高技术企业尽管是典型意义的风险企业,但由于缺乏适宜的和基础,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来确定企业类型,而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用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创业者之间、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风险企业产权不清,增加了为风险企业建立活跃的并购市场的难度。  (3)证券市场不成熟,尚未建立二板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幼年时期,自建立以来,一直存在着过度投机的,政策因素和信息垄断加剧了股市的风险,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前,难以建立面向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的二板市场。而主板市场上许多限制条件与风险投资的运作不相适应,主板市场“门槛”太高,大多数中小高技术企业达不到上市条件。已在主板上市的高技术企业相当一部分股份依然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而主板市场对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限制为高技术企业的股份交易带来了困难,造成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不畅。  3.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导致风险投资运作不规范  根据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当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就有代理人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企业有代理人问题并且契约不完全时,使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同时对代理人产生激励的机制。公司治理机制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应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问题,以确保管理者无法侵吞投资者的资本和投资于不良项目。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国有资本占有相当比重,这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并且目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情况下有必要由国家承担部分风险,但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所有者空缺现象,使得风险投资公司缺乏内在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者亏损财产的责任最终由国家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放松对风险的警惕,并减轻了控制风险的动力与压力,甚至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投机行为或违规操作,致使风险投资运作不规范。  4.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减少风险提高收益的功能发挥不充分  我国虽已着手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有效的激励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规范化的管理尚未形成。我国目前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不足,针对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还未形成,关于风险投资方面的具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也未出台,在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上还没有成分发挥出政府的功能。相比之下,在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在政府辅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方面已形成有效的政策导向,对投资者提高预期投资效用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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