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风险与收益对称研究(3)
2017-04-12 01:08
导读:三、促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结合美国等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促使我国的风险投
三、促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结合美国等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促使我国的风险投资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运作机制、运行环境及人才机制,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构建风险资本的生成与退出机制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运作中存在两大“瓶颈”,即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与退出机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其资金来源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财政拨款数量有限,而银行贷款多短期、安全、成熟的项目,与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相悖,因而困难重重。由此造成了风险资本总量不足,难以扶持有潜力、资金需求量大的风险项目,与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发展面向居民、机构筹集资本的风险投资基金,允许它们在不违背其设立宗旨的原则下以一定比例参与风险投资;二是境外资本,设立由国内大型非银行机构、大型高技术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资或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对国内进行风险投资。另外必须尽快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完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正常秩序,尽快建立以中小高技术企业为主体的二板市场。 2.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运作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得到了政策及法律方面的支持,美国、日本等国甚至把发展风险投资当作增强本国综合国力的一项基本国策。政策环境的改善集中体现在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上,这些优惠政策起到了提高风险投资收益,分担风险投资中部分风险的作用。我国对高技术企业也实行了一些比较优惠的政策,但在税收减免、费用处理等方面却没有对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优惠。因此,建议我国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税收激励制度:一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二是投资者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三是允许转移税务亏损,如果风险投资机构对某一风险企业的投资发生损失,应允许减免赢利项目的所得税以弥补损失。同时由于风险企业的高失败率,尤其是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企业,政府可以给风险企业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另外,政府可以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为风险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从而方便风险企业融资及降低风险。 在法律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与风险投资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如我国目前法律规定,退休金、保险金等基金不得从事储蓄、国债之外的投资,这不利于扩大风险投资经济的资金来源,因此,要改善现有法律中不适应于风险投资的条款,放宽退休金、保险金等基金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限制,同时加强风险资本在风险企业中的权益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护风险创业者从事风险创业的积极性,维护风险投资的合法权益。 3.建立合理的人才任用与选拔机制,培养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的能力和素质是控制风险和提高收益中的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也是决定能否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最富有弹性的因素,甚至是最关键的因素。美国风险投资业的成功,其先导和保证因素之一就是富于开拓精神的创业家和极具风险运作能力的风险投资家的大量涌现。在我国的人才培养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应试,过于强调专业区别,不注重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在人才选拔机制上也欠合理。目前的风险投资管理者一部分原来是其他金融机构的经理,他们缺少企业管理经验和对行业及技术的认识,还有一部分原来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者,他们经验丰富,熟悉行业状况,但缺乏冒险精神,难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所以,我国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运用与选拔机制,培养真正的风险投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