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福利改革中的政府角色(2)
2017-04-16 01:04
导读:二、政府在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无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还是凯恩斯主义都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能提高效率、创造财富,但无法
二、政府在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无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还是凯恩斯主义都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能提高效率、创造财富,但无法消除贫困和维护社会公平。“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政府必须通过福利体系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以化解阶层分化带来的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社会福利正是这样一种责无旁贷的、“制度化的政府责任”。因此福利制度必须由政府主导,发挥其强有力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但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事事都要由政府承办和投入。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单靠政府难以应对巨大的社会福利需求。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走西方那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道路,而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体系,由于过于强调政府的责任,把过去分散在企业、单位的保障责任转向政府,已经出现了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现象。这种政府包办的福利模式,往往会导致财政困难,效率低下,同时会助长国民惰性,削弱企业及国家的竞争力。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福利陷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从社会福利的国际发展看,从“普遍性原则”向“选择性原则”过渡,从“国家包办”向多元化、市场化、民营化过渡已成为大势所趋。所谓多元化就是将某些原来由国家负担的社会福利改由家庭、社区、社会团体、慈善机关、工会、企业等分担;市场化、民营化就是将某些社会福利项目需要的资金由国家负担转变为私人负担;某些福利服务由原国家提供转变为私人提供;有些盈利性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可以交给企业经营运作,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在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中政府作用应该也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不同类别的物品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不同的。公共经济学中有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分。对于私人物品,可以由市场提供,依靠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在该领域就要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而纯公共物品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免费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必须由政府提供,政府在该领域要承担起更多的工作;准公共物品介于二者之间,在强调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可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正如凯恩斯所说:“对政府来说重要的不是去做那些私人已经正在做的事情,把它做得更好一些或者更坏一些,而是去做那些根本没人做的事情。” 具体到福利体系的子系统,政府角色也应加以区别。例如在社会救助中,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救济,对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生存面临困难的人提供物质援助,这是所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管福利模式或政府角色如何转变,政府不会也不可能放弃这部分责任。而在社会保险中,政府应该逐渐放弃直接管理的责任,更多的担任政策的制订者和监督者,为诸如个人、企业、市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就福利水平来讲,若政府提供的福利水平过高会造成财政困难,若福利不足又会削弱保障的功能,难以解决一些社会性问题。为了保证公平,政府应把需求的满足定位在平均水平,超出这一水平之上的特殊或过高的需求,政府不再直接承担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责任,而是作为引导者调动企业、个人、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提供保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政府在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中的具体责任
公共管理学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应该定位在掌舵而非划桨上面。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将逐步退出经营性领域,把工作重心和财力放在社会公共需求上,这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撑条件。转型后的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主要承担制度设计、监管以及筹措财力、财政兜底等责任。 1、制度设计。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有别的二元福利特征明显。社会福利局限于城市居民,将广大农民排除在外,这在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尚有七亿多农业劳动者的情况下,会影响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会使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平等和公平的目标发生扭曲,人为加重中国二元经济的分化程度。我国传统的福利制度不仅是为城镇人口设计的,而且与单位福利密不可分,很长一段时间,单位福利概念都高于社会福利,“单位”福利差别之大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这也造成公共福利事业极不发达,同时加重了企业负担。我国福利制度中种种不合理的缺陷需要政府加快福利制度改革的步伐,从长远着眼,根据我国国情统一规划,科学设计。从制度设计层面上,促进和保证社会福利事业的持续发展。 2、法规建设和监管。有了良好的制度设计,还应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也应该像西方国家一样,努力将社会福利制度的运行建立在比较完善的立法基础上,使社会福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有关社会福利的基本立法还很不完善,缺乏系统性,有些法规还未能及时建立;社会福利体制运行主要借助行政手段,如颁发通知、规定等来进行管理。可见,政府在加快社会福利法制建设,完善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筹措财力,发挥托底作用。国家发展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增进社会福利就是主要途径之一。政府对社会福利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是福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我们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国家财政实力的快速增强已使我们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可以支撑起一个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福利体系。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转型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农村劳动力过剩,加上老龄化的提早到来形成了巨大的福利需求。因此,政府对福利事业的投入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增长而不断增长。即便这样,仅靠政府资金供给也难以应对所有的问题,还应千方百计的动员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福利资金的来源,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我保障。政府资金在福利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是托底,以少量的资金发挥乘数效应和带动效应。 总体上讲,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中政府的主要任务不是逐步退位.而是使其定位和责任更加明确,做到有进有退,应弱化政府全权管理和直接供款等责任,强化制度设计、引导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只有政府职能科学定位,才能理顺各种关系,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兼顾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真正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