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实践与评价(2)
2017-06-27 01:02
导读:我们发现,中国运行比较好的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采取了如下的小额信贷模式: ● 贷款条件:最基层的单位是小组和中心,一般五人自愿组成一小组
我们发现,中国运行比较好的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采取了如下的小额信贷模式:
● 贷款条件:最基层的单位是小组和中心,一般五人自愿组成一小组,五到六个小组成为一个中心。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参加小组、出席中心会及小组贷款联保是获得贷款的条件,贷款不需抵押、担保。
● 贷款的发放:一般按2-2-1顺序,先贷给两个组员,两周后再贷给另外两名组员,最后贷给小组长。在发放贷款时,扣除应收利息的一半。
● 小组基金和强制存款:在发放贷款时,农户需将5%的贷款作为小组基金交由项目保管,另外,借款人每周须向项目存一元钱,借款人将本息还清后,可以要回小组基金。
● 贷款的期限、金额及利息率:贷款期一般为一年。每周或每两周还一次款。第一次贷款的上限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归还后再借,并增至1500元、2000元等。名义利息率8%,实际利息率达到16%左右。
以上的做法与孟加拉乡村银行不完全相同。首先,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是贷给小组,而我们是贷给小组内的单个农户。其次,乡村银行的小组基金年底不归还给贷款户。再次,乡村银行每周一次中心会,而我们有些项目已延长至10天至二周开一次中心会,也有的实际上很少开中心会。
从控制信贷风险和瞄准贫困户来讲,主要起作用的机制首先是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有互相担保的责任,形成自身内部的约束机制。其次是正向动态激励,即连续贷款的方式。小组全体成员在按时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可以获得更大额度的后续贷款。再次是小组基金和强制存款的风险金作用,如果一个贷款户不能还款,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扣下它的小组基金和强制存款。最后是分期还款,即每周,或每二周还一次款。中心会议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放款和还款的透明度,使贷款户之间,使贷款户对信贷员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总的来讲,中国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摹仿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还有待努力。
二、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迄今为止,中国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达到300家左右。比较大的机构和项目的覆盖面达到5000左右的农户,小的不到1000户。在这300家左右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中,能正常运行的不到五分之一。目前真正能达到操作可持续性的机构(即剔除补贴后,利息和其他收入可以补偿操作成本,呆账损失和带有补贴性的资金成本)屈指可数,能达到财务可持续性的机构(即剔除补贴后,利息和其他收入可以补偿操作成本,呆账损失和按市场利息率计算的资金成本)更是微乎其微。不少小额信贷机构面临严重的挑战,贷款资本金在不断缩小。可以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外来的资金支持,没有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动筋伤骨的改革,在未来三到四年内,现有的绝大多数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会陷入困境,停止运行。
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不顺利的原因是多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缺乏发展小额信贷的政策环境。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政府都有一定的支持小额信贷长远发展的制度框架。其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给予小额信贷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允许其扩大金融业务,直至可以吸收存款;二是对小额信贷有一个监管的框架,不吸收存款时采用非审慎监管的办法,或注册登记的办法,可以依法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在吸收存款时转为正规的小额信贷银行,银监部门采用审慎监管的办法。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同于一般金融的特点,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可以是现有监管机构中新成立的独立的部门,或独立于现有监管机构以外。此外,政府还对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支持,如提供批发资金。而在中国,迄今为止,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正式从人民银行和扶贫办取得试点文件的只有社科院的扶贫社和UNDP的小额信贷项目。尽管已经经过十四年的试点,非政府小额信贷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试点也没有一定的评价标准,仍在黑暗中摸索。政策对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也有一定的的影响,包括商业银行现行的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小额信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