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实践与评价(3)
2017-06-27 01:02
导读:第二是与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在国外,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有项目进行得非常成功的(如孟加拉的ASA组织)。也不是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一
第二是与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在国外,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有项目进行得非常成功的(如孟加拉的ASA组织)。也不是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一定需要转变成商业性的小额信贷公司或小额信贷银行。但与国外成功的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相比,中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有很大的不同。在我们调查的67家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中,41家成立了独立的机构,但成立民间社团的只有31家,其他仍然是项目
办公室的形式。成立了民间社团的,其独立性一般要高于没有成立的,因为理事会里会有其他方面的成员。成立民间社团本身也说明这些项目在把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目标。
就是已经成立了机构的那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也与国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主要是指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一个挂靠单位,这个单位必须是当地的政府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县级及地区级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政府正式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任职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他们仍享受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他们一般也不愿意放弃这样的位置,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也就是说,如果小额信贷不成功的话,一般而言,管理人员会有后路。他们主要是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建立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这对小额信贷的机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最后,小额信贷机构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是由于在名义上理事会是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决策者,而大多数理事会的理事长是由当地政府的副县长,或妇联主席,或其他政府官员担任的。此外,小额信贷机构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还与小额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在中国,到目前为止,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际机构的赠款,而国际机构的赠款是赠与中国政府,或是赠与当地的贫困农民的(这仍然是一个没有完全搞清楚的问题)。在项目结束以后,地方政府可以代表中国政府或当地贫困农户实际控制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对资金所有权、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对小额信贷机构理事会的控制来控制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而在实际上,我们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也需要依靠政府。因为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不可持续,工作人员的工资大多靠政府的工资,办公室的费用在不少情况下也靠政府拨款。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与当地政府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导致小额信贷经营状况的好坏与当地政府部门有非常直接的关系。而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目标与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一定一致。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其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经理人员的调动也会对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时,当地政府部门甚至会干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
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受县、地区二级政府及其部门影响较少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有扶贫社在河南、河北四个县的试点(总部设在北京,主要受总部控制),四川省乡村发展基金会(总部设在成都,主要受总部控制),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县一级的分支。经过最近的改革,扶贫基金会在北京的小额信贷总部已经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其县级机构。
到现在为止,很多小额信贷机构仍然没有电子计算机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透明度也不高。
发展不顺利的第三个原因是由于小额信贷实行的贷款模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乡村银行模式,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机构和贷款模式。而中国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模式难免出现水土不服,事实上,孟加拉与中国情况相差很大。不少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在选点时也没有考虑财务可持续性的要求。模式确定后,很少进行改变。在乡村银行模式下,在中国执行的一般是在县级设办公室,在乡设分支,下有信贷员的三级的操作模式。这就形成机构的固定成本高。加上每个县的资金规模小,形成单笔贷款的成本高,直接影响到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另外,中国的小额信贷机构把小组贷款转为个人贷款,以及小组担保并不太成功,使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不能把一部分成本转移给贷款户,也加大了贷款的成本,。当然,信贷员低的工资水平部分减少了成本,但也导致激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