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投资中的政府角色定位(3)
2017-08-02 01:19
导读:二、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 我国风险投资,起始于1987年,真正起步是1999年,其标志是一批高科技中小企业,如联想、方正、四通等,在风险投
二、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 我国风险投资,起始于1987年,真正起步是1999年,其标志是一批高科技中小企业,如联想、方正、四通等,在风险投资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无论从规模,还是规范的角度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仍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与收益分离 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一直是最大的出资者。在政府支持下创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投资公司难以按市场机制运作,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其内部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基金管理者不能以沙里掏金的精神选择项目。在挑选投资对象时,往往把关不严,调查研究不充分。这都可能导致一个项目的彻底失败。其次,政府投资并无很强的直接获利动机,即使有也缺乏风险意识,更无积极性去严格监督企业资金的运营。这与风险投资偏好高风险、追逐高收益的特点,相差甚远。另外,从企业角度看,由政府得来的资金,成本低,产生不了必要的压力。再者,被投资的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多数无信誉可言,为获得投资,什么条件都答应,一旦投资到手,不是转挪他用,就是效益转移或体外循环。风险投资者无法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驾驭,从而使风险投资变成了无偿援助。
(二)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虽支持并参与风险投资,但缺乏明确计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办法。国外的风险投资业,政府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与创业环境,而我国在这方面明显不足。我国虽对高科技企业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政策,但措施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还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这样就无法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此外,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给风险投资以保证。世界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风险投资方面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支持不够,有的甚至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据统计,在我国单是建立二板市场,就与40多项法规相冲突,对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三)专业人才匮乏 高是知识、管理、资金三位一体结合的产物,西方的经验是“一流的技术配合二流的管理,这种项目往往失败,而二流的技术配合一流的管理则可能成功。”在风险投资中,除选择高回报科技项目、投入充裕资本、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引入规范化管理模式之外,必须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包括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及财务、营销、工程、产品设计专家等。如果政府投资行为不具备强大的吸引力,而受习惯势力,存在长官意志等,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前些年成立的许多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如今很多都因大量不良资产而经营困难,严重的则已资不抵债,陷入破产绝境,这些教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资金来源单一 以政府投资为主、资金来源单一,是我国风险投资的基本特点。这种投融资体系,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飞速极为不利。,我国每年产生约2万项科技成果,但大面积转化率不足2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据估计,仅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就高达1068亿元,按风险投资30%的比例算,至少需风险资金320亿元。要想满足风险投资的需求,必须加大融资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
三、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 通过对发达国家及我国风险投资中政府所起作用的对比,可以看到,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支持。不论是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规范和促进,还是日本、欧洲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形成的推动,都说明政府在风险投资业和市场间的重要桥梁作用。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十分必要。那么,对我国这样一个风险投资意识较淡漠的发展家,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