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本—收益分析:基于地区间的
2017-08-0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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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引言
1992年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和转换政府职能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不少学者定义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张志超
[1]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实质上就是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定,即要通过明确划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责任和活动边界来界定政府职能;王峰
[2]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要理顺政府内部关系以及政府与外部管理对象的关系;罗小明
[3]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让政府权力越来越小,企业权力越来越大,缩减政府权力行使范围,改变权力的行使方式;薛荣久
[4]论及WTO下政府职能转变时就提到过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把部分职能让渡给中介组织,同时还要完善法律体系;周彦文
[5]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把政府的经济行为纳入到市场经济运行轨道,发挥政府调控和指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刘世锦
[6]认为,WTO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应从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加快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立法体系的建立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人手。
总的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使政府也成为市场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邹治平、郭鸿懋,2003),
[11]在行政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也要注重自身的成本投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下,就有必要对政府职能转变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减少政府失误,保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选取
对于政府职能转换,有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3E”评估法、
①标杆管理法(帕特里夏·基利、史蒂文·梅德林、休·麦克布赖德),
[8]以及哈佛商学院教授罗伯特·S·卡普兰和大卫·P·诺顿
[9]所创造的平衡记分卡法,著名运筹学家A.Chames和W.W.Coop·erLlOj在“相对效率”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数据包络分析法(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等,但这些方法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政府职能转变时所必需顾及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成本—收益比率法却是一个比较全面而又易行的评估方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成本—收益比率法可定义为折现后的收益与成本之比。若该比率大于1,则表明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是可行的。用该方法来衡量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效率,突出的问题就是折现率难以确定。在理论上对折现率的采用就存在着争议,且难以精确量化,但如果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某一较短时间内(比方说一年),就基本上可以将现值问题忽略不计。
对于政府成本和收益的划分有很多种类型,邹治平、邝鸿懋、[11]沈克勤、
[12]桑玉成、[
[13]张丽华、
[14]冯静、庞明礼、
[15]顾丽春
[16]都从各自的角度来划分不同种类的政府收益和成本,在实证分析时也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有鉴于此,本文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划分政府改革成本和收益。我国政府改革就是要对政府职能重新定位,即政府要从原来无所不包的社会经济职能中脱离出来,完全关注市场所不能履行职责的领域。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职能转变也就是朝着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前进。因此,政府职能转换的成本和收益就包括两种类型: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与供给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收益。
对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将其理解为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使人们享受了闲暇、恢复了精力、节约了时间而产生的普遍的收益,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则是政府的公共产品费用支出;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将其理解为因政府提高了本国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而吸引的外来投资,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