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发展的新趋势、深远影(5)
2017-08-06 02:37
导读:于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第十条的
于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第十条的内容是: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合适中国产业与经济发展战略。因为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主要包括: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等项目。这类项目不仅要对外商投资予以限制,而且也要对国内企业投资予以限制。如果仅仅因为外商投资于限制类项目的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就可以使其变为允许类项目,那么,我们产业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无从谈起的。同时,让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于其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而变为鼓励类的项目也是不可取的,它对国内资本投资的抑制作用是相当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R].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编委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2[R].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3]王志乐。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4]王志乐。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5]江小娟。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