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分析
2017-08-06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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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模式及其法律障碍的分析,试图说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建立应当与国情相适应,完善MBS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实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SPV SPC SPT
住房贷款证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 MBS)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从支付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住房抵押债券转让市场)的转化,因此其操作思路首先从一级市场开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价值流程包括(见图1):1.银行机构向抵押借款人发放抵押贷款。2.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银行机构将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抵押贷款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抵押贷款公司购买银行的贷款资产后将其组成抵押贷款资产池,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抵押贷款债券;银行也可自行组成资产池,发行抵押贷款债券。3.银行机构或抵押贷款公司向社会发行抵押证券。发行方式可采用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前者是发行者亲自办理必要的手续,直接向投资者筹措资金;后者是通过专门部门的经纪人间接地筹措资金,广泛地召募投资者,这部分经纪人即证券承销者。4.债券进入二级市场参与流通。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存在一定风险且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其投资主体一般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为辅。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总的来说可以分为表外和表内模式两类。
表外融资模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典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将证券化的资产组转移到一个特殊的载体(SPV)中,旨在帮助转让者将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从而达到融资、改善资本结构等目的,表外融资由此而来。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因此证券化选择何种模式,关键在于以何种形式设立SPV。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表外融资的模式又可以分为:公司型(SPC)和信托型(SPT)。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依据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不同具体还可以分为“独立公司模式”和“子公司模式”。在独立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与自己没有控股权关系的SPC,这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在子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C,然后把资产“真实出售”给子公司(SPC),子公司组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从母公司自身的会计报表看,这是一种表外证券化模式,但从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角度看,子公司(SPV)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这又是一种表内证券化模式。由于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母公司的破产并不会导致子公司的破产,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发起人主导的表外证券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准表外模式”(澳大利亚模式)。
以SPC模式构建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存在着以下几点障碍: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但SPV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为了使自身远离破产风险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因此如以SPC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必然受到限制。第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包括“公司在最后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等条件,《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包括“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SPC在发行证券时根本无盈利可言,而且SPC的净资产一般只占发行证券额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很难达到《公司法》关于发行证券的要求。第三,子公司模式(准表外证券化)同样面临以上两个问题,此外还涉及到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投资设立专门的SPV子公司。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不能成立以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单一业务的子公司,这需要国务院的另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