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优化和价格稳定
2017-08-08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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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优化目标
一、税制优化目标
当商品以货币表示的价格在时间序列上波动幅度小,而且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非大起大落时,可以称之为价格稳定。物价非稳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局部非稳定,即某些商品的价格出现波动。这是由于该类商品的供求非均衡造成。(2)普遍非稳定,即呈现物价普遍上涨或下跌。人们经常看到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只是物价普遍非稳定中的一种强烈表现,它们明显的特征除了普遍上涨或下跌外,还有表现在持续性。(普遍非稳定和通胀、紧缩在以下的分析是有区别的)
物价非稳定可以从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或预期以及供求变化方面来找到原因,但我们在纳入税制结构分析时,只关注税收制度的设定是如何影响市场中的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和预期,进而导致物价的非稳定,即分析“税收—微观主体—价格”的过程,而不是直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供需的变化对物价的影响。
税制结构对物价的影响一般是:政府凭借权威无偿地从微观主体的收入中摄走一部分财富,为此微观主体就在市场交易中千方百计地提高交易价格或改变自身的消费行为来适应税收所带来的变化。从整体看,征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无非两种:提高交易价格,或减少收入。假设以前没有征税,现在政府开始征税,经济上的表现即为物价普遍上涨(并非是具有持续上涨特征的通胀),或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小幅下降。当物价普遍上涨但幅度远小于通涨或居民收入都小幅下降时,经济体系中不会存在局部不稳定因素使物价轮番上涨,正如收入分配公平(一起贫困或是一起富裕)的社会业不会滋生不稳定因素一样。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到,税收制度的设定要发挥物价稳定功能,大致应遵循这样的目标:税负公平、普遍征收以及调节收入分配。这些目标大都与税收中性有关。为此,我们在下面的讨论中就不得不首先涉及税收中性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价格机制和税收中性
价格的形成依赖于众多的产权明确的微观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是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核心。税收制度是权威机构强加于市场之上,肯定会影响价格的形成。如何减少税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便是税收中性所关注的。
税收中性可以有多种内涵:第一,税收不能干扰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正常运作,不因征税而扭曲商品的比价关系;第二,税收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不因征税而影响经营决策和投资行为;第三,维护国际税收公平,防止重复征税。其实税收中性的要旨就在税制作为一种市场外在制度,不应扭曲市场的价格体系,进而也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税收中性的因素很多,但大致可以表现为税收公平与普遍征收。
1.税负公平。税负公平可以从税种选择、税率档次及税收减免优惠等方面体现。a.适当的税种选择不应使税负成为影响市场分工和交易的深化的因素。在分工与交易日益加深的市场中,企业采取市场交易方式还是倾向于将分工内化于企业组织之中由产品的技术的不可分性和交易费用来决定。企业为追求多种产品联合生产以发挥技术优势或为了降低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节约交易成本时,它会采取“一体化”的选择。但外在的制度如税收业可使企业非理性地采取“一体化”生产,例如对销售收入全额课征的产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随着流通环节的增加而加重企业负担,于是企业组织倾向于全能厂生产。后来增值税的开征只对产品的增值部分课税才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b. 作为市秩序的提供者,政府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微观主体,在税率上的体现比例税率,而且税率档次越少,越单一越好。这一点在流转税的设置上就充分体现。但在所得税的设置上,这原则显然被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的目的所替代而采用累进税率。c.税收优惠减免。优惠是政府出于鼓励而设定,可诱使微观主体生产待发展的产品,但它本身就会造成微观主体外部环境的不平等,使享有优惠的企业在定价行为拥有优势。因此税收优惠的规范和不断减少是税制设定的一种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