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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2)

2017-08-10 01:33
导读:(五)法治性问题 部门预算改革后,预算编制质量大大提高,预算约束力逐步增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观念淡薄,监督不到位,在部门预算

  (五)法治性问题
  部门预算改革后,预算编制质量大大提高,预算约束力逐步增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观念淡薄,监督不到位,在部门预算中利用职权腐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些腐败行为在层层社会关系网的保护下,常常因核实查证困难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法可依问题也比较突出。预算法虽对支出预算管理各方面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笼统,尚缺乏一些与之配套的子法,并且在部门预算改革中也没有将责任具体到人。这样在具体执行就有不少困难,尤其是对于检查出来的大量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财政如何处理,尚无可依的具体法规。尽管违反预算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政府官员因违反政府预算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另外,按照预算法对预算调整概念的界定,只有当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了不平衡或原来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才属于预算调整,在总支出仍小于或等于总收入的前提下,随意变更预算用途,就不属于预算调整,不需要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这样势必使预算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影响了预算的法治性和权威性。
  
  二、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
  
  (一)增加预算编制指导环节
  传统的“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可改为“三下二上”,即在原先“二上二下”之前增加“一下”。具体来说,就是由财政部门对下年的经济形势进行预测,结合国家的长期发展计划,对下年财政形势进行分析,提出下年的政府预算编制总框架,确定财政收入支出的增长幅度和重点,下达给各部门,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指导编制下年的部门预算,使部门预算编制更加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提高效率。同时,部门也应具有前瞻性,根据部门的发展目标,早做计划,使细化项目预算得以实现。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内外两块资金的来源、数量、规模和支出方向、结构、比例进行总体设计,以形成一个部门完整的综合预算。首先采取以外保内、综合平衡的编制方法,将预算外资金优先抵用于部门正常办公运转、现代化信息设备的购买、办案经费和经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个人奖金福利的发放水平。其次,尽快建设好银行与财政的联网,以便加强对部门预算外收入的监管;清理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大对私设小金库、隐瞒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查处力度,对违规部门的处罚,除了减少次年预算内资金的拨款额度外,还应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效绩与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挂钩,建立预算支出具体责任人制度。其次,取消其他预算分配权部门的“二次分配”权力。从长远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最后,应按部门收入的特点划分收入类型,对收入变化大且难于预测的项目,规定当年如果有收入,应结转下年使用,不在当年安排支出。
  (三)继续完善适合国情的零基预算法
  西方的零基预算法,在我国目前的管理技术、财力以及政治体制等条件下,只是一个完美理论。吸收其理论精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零基预算法,才是明智之举。
  1.加强基础工作,制定合理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这就要求各部门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预算基础信息。同时,财政部门也要通过细致、有效的调查,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和财力予以制定或修订,并逐步实现资产实物定额与预算拨款定额的有机结合。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围绕“目标、有效性、效率”三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在项目支出上实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把主要着力点放在“目标、有效性、效率”三原则上。首先,要求政府制定严格的、具体化的、可量化的目标。目标的制定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配合。其次,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可考虑项目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关系、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项目的紧急程度、执行部门与项目的关联度、项目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是否有融资要求等。评审结果作为排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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