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伦理思考(2)
2017-08-12 01:56
导读:“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像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像
“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像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像的”[4]。网络经济时代越来越要求网络经济主体必须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矛盾的难题。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矛盾的解决思路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这种二律背反,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而尖锐的问题,即怎样找到它们各自的合理范围,使其既保护知识产权又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在其合理范围内,在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其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最大化的贡献。信息的生产不是目的,信息的使用、信息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才是其最终的目的。所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技术保护、网络立法,树立网络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意识,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最大的经济价值。
(一)技术保护
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指用某种方法将网络作品或信息由能读懂的“明文”变换成难以读懂的“密文”的技术。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指利用密码技术对数字化文件实施某种数字变换,以起到与手写签名相同的作用。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信息隐藏学为基础,在被保护信号中加入一个不被察觉的信息,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特定的算法判定水印存在与否的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在声音、图像类网络作品中的应用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