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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体制改革(2)

2017-08-23 06:23
导读:我很赞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对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关停并转,但这是为集中力量加强必须的行业和领域,决不是因为

  我很赞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对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关停并转,但这是为集中力量加强必须的行业和领域,决不是因为国有企业不可或不应留在或进入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是否真正具有公平竞争的能力。不仅如此,一旦某个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领域被私人大公司或跨国公司所垄断,还需要国有企业打进去,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所以,我不同意笼统地提出“国退民进”的口号,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应有进有退才是正确的、必要的。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的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由中央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即所谓“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另一是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在这两种不同意见中,我主张“分级所有”。我提出要分清和分开两类不同性质、职能和营运原则的国有企业,而这两类不同的国有企业,各自均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其间关系又将如何?
  一是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应属于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应由中央与地方分别行使所有权,即“分级所有”。理由是:(1)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各级政府概不例外。但这类企业有很强的地方性,它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用来满足各级政府辖区内公众和企业的公共消费需求。(2)我国实行分级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预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都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资,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各级政府便是它们当然的“出资人”,它们启应归各级政府所有。(3)它们的经营是非赢利性、公益性甚至是福利性的,为增进本地区的公共福利,可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4)有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跨越本地区(县、市、省),则由上级政府出资提供,便为上级政府所有和经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国道、铁路干线、大型水库等),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或由各有关地方政府共建,产权自然归中央政府或各有关地方政府所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分级所有”的实质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它们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资部门(如财政部门)均处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线,是掌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的代理人,这个代理资格并非上级政府授权或任命,而是直接从各级授权获得。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中央与地方之间产权界定明晰,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中央给地方提供“转移性支付”,一旦拨付之后就属地方所有,不算中央“参股”。
  二是经营性、竞争性国有企业,其性质、职能与营运原则与政府所掌有的非经营性国有企业不同,应“政企分开”,离开政府的行政羁绊。在经营性国有企业系统中,我主张产权分级所有,而且产权必须明晰。这样,可调动中央与地方两头的积极性。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专职机构(如“国资委”)各自分别受“人大”授权,各自分别对“人大”负责,都处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线,都应被视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的代理人。中央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地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结构性调整和战略性重组,均应是市场行为,不应搞“拉郎配”。如此,中央国有企业可向地方国有企业“参股”,地方国有企业也可向中央企业“参股”。
  在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有一些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或属于国家支柱产业或资源性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应由中央国资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一般经营性国有企业由地方国资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国资管理机构和地方国资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对“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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