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谈政府采购立法的紧迫性(2)
2017-08-24 01:14
导读:20世纪40~60年代,政府作为国防物资的头号顾客,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遵守限购美国产品的规定,购买了以航天工业和电子工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当
20世纪40~60年代,政府作为国防物资的头号顾客,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遵守限购美国产品的规定,购买了以航天工业和电子工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当时的弱小企业)的大量产品,从而加速了高科技技术的成果转化、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引发了后来的“硅谷”和“128号公路高技术产业带”的迅速崛起。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就计算机相关新产品的政府购买就达90亿美元。《购买美国产品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美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之后,该法被各种国际协议排除适用,但是这种排除不是绝对的,对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是协议清单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实体,或是低于协议规定门槛价的采购项目,或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该法都依然适用。应该说,彻底实现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目标之前,该法还是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三、政府采购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壮大发展,政府采购的需求方和供应方应携手努力。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功能的认识
政府采购不同于单纯的私人或企业的市场消费者的行为,而是扶持和引导本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政府行为。鉴于中小企业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定者和具体采购工作的执行者应该屏弃单纯的以高质量、低价格取舍政府采购供应商或产品的标准;而要以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机会,开放更多的市场,将扶持本国中小企业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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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专门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参与政府采购,赢得政府采购合同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由于存在准入门槛的限制,使不少中小企业在竞标中屡屡失败。根据国际经验,可以设立“中小企业采购代表处”,专门负责协调政府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在中小企业受自身能力限制或外部条件限制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时,采购代表处既可以出面协调,又可以以总担保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三)加强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建设
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地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营造一个健康、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禁止发布带有歧视性的政府采购信息。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牌;有的直接从产品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万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这不仅违背了不歧视性的原则,又违背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适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同时,我国也应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使其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操作程序。向那些无力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发放信贷资金,提高他们参与竞标意识;并给予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以更加积极、务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和
服务合同,还应在合同文本中规定有最大限制条款,在合同金额达到千万元时,则强制要求承包商必须向中小企业进行分包。
(四)降低招标准入门槛,平等参与身份,合作参与政府采购
目前,政府采购评标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价格、售后服务、承诺、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优势,甚至有排挤其进入的现象。单个中小企业参与竞标,力量薄弱,但是当它们联合起来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并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联合体各方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