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下排污收费机制的经济学分析(3)
2017-08-25 04:06
导读:1.庇古理论。1920年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原理》,被公认为是当代公共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其中庇古从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中,看到了“市
1.庇古理论。1920年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原理》,被公认为是当代公共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其中庇古从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中,看到了“市场失灵”的表现与政府干预的潜在可能性与合理性。即工厂生产的成本是私人成本,但生产本身会造成污染,因而它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了“负外部性”,这就导致了企业生产的总成本(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生产污染带来“负外部性”,成本(外在成本)将大于其企业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而市场机制本身无法通过价格机制使企业经济行为的外在成本内在化,无力使这两种成本达到平衡,而导致了市场失灵问题。这就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干预行为(如通过向工厂征税来补偿污染受害者等)提供了合理化依据。
2.科斯定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的科斯教授,在其1960年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对庇古的观点提出了挑战。科斯认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足够低,无论最初将这种产权授予谁,当事人之间总是可通过自行协商、通过讨价还价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因此市场本身具有解决“外部性”的机制、并非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至于到底应用何种方式解决“外部性”,应视政府与市场运作的成本比较而定。后人将科斯的这些观点归纳为科斯定理。
就以上两个观点来看,庇古理论发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由此得出政府干预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科斯定理则强调市场具有一定自我调节的能力,因此政府的干预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或应当进行两者的结合。
3.对政府行为渊源的再探讨。其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和布坎南。1962年,斯蒂格勒发表文章:《规制者能规制什么》,其中特别强调,应当将政府的规制目标与实际规制效果分开来考察;如果规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那么除保护公共利益的动机外,政府必然存在进行规制的其它原因,即有可能规制是利益集团对规制的需求、与规制者对规制手段的供给之间的结合,以便实现各种利益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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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环经济下的环境保护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资源税,排污收费,事故性排污罚款,实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提供建造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等等。这些方法实质是要获益者补偿,也就是生产的资源环境外部性通过政府行为将其内在化问题。由于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活动兼具自益和公益性质,其活动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实际为社会所共享,这样便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所创造的利益不能独享,形成利益外溢;二是利益的共享,使环境保护活动演化为一种特殊“公共消费”。这两个结果都必然产生利益耗损补偿的要求。由于“公共消费”的消费者实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补偿的责任就推广至全体成员,这就是环保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经济学原理。要求污染者付费,也就是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在化。由于排污就是利用了环境容量,即当排污者获得个体利益时,其付出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差值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承担了。这就对社会造成了不经济。这部分成本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其实质还是获益者补偿,排污是对环境容量的利用)。由此可知,要想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将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实行排污收费,因此排污收费制度是出现最早、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污染控制手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及其经济学原理
上世纪70 年代初期,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实行了行政污染税或排污收税制度,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之产生机会成本。就是说一个企业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是以别的企业或整个社会不能再享有符合要求的环境资源为代价的,人们及整个社会损失的环境资源代价就是污染行为的机会成本。经济学理论指出当某部门的经济活动产生负外在性,同时又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将其内在化,该部门将会生产超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衡量所需要的产品,导致资源配置(包括环境资源)出现问题,出现环境资源过渡利用(严重污染)产生公共域现象。通过排污收费,使企业污染环境的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排污单位必须付费以补偿环境的损失。从市场理论和价值规律来考虑,排污单位支付的排污费必须能反映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