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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生产方式,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
一、生产方式的落后是我国农村落后状态的根本原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所以要大力推进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因为中国农业、农村、农民落后状况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的缺陷,是农村生产方式的落后。
中国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小农生产方式作为中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两千多年的落后生产方式,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土地小规模生产经营,农业生产和家庭手工业合为一体,自给自足。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性,表现在生产力方面不追求生产工具的革新,不依赖集约生产规模的扩大,只依靠劳动的投入,其维持机制是用劳动替代农业技术和资本。中国农村几千年来,从历次农民起义和历代封建王朝的“变法”,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从总体上并未改变小农生产方式。同工业化生产方式相比较,小农生产方式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小农生产方式对自然界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工业生产方式,很难产生大范围和深度的协作,限制了人的交往而使农民眼界狭窄。小农生产方式上述特征的长期沉淀,使农民的观念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如时间观念淡薄、市场意识弱、合作意识差、法律意识不强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及其变革,是推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力量。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结合形式与作用方式,既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又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如果生产技术与生产组织是先进的、合理的,它们就会促进生产力要素质量的进一步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否则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合理的、先进的,它们就会促进生产力要素质量的进一步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否则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合理的、先进的,它们就适应并推动生产力发展,否则就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决定了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不断变革社会生产方式,建立更先进、理合理的社会生产方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改革,是中国农村的一次革命。土改消灭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生产关系,解放了小农的生产力和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但土改并未根本改变小农生产方式。毛泽东十分了解中国农民,他深知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改造农民,而改造农民的关键是改变小农生产方式。为此,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但是在五十年代末期,轻率地放弃了初级合作社的形式,贸然地实行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生产方式,使中国偏离了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的轨道。人民公社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基础之上,按照行政管理要求,以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采用行政办法组建“政社合一”和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计划任务,进行统一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产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产品销售首先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收益分配贯彻执行政府农村部门制订的分配政策,实行工分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人民公社失败最根本的原因与教训,就是没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时代潮流,按照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农民意愿,选择适当而先进、合理的生产方式,而是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政社合一的生产组织形式和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导致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农村面貌变化不大,农民生活始终处于贫穷状态。
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未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生产方式依然存在诸多严重的缺陷,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进步。
1.从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方面来看,农户土地产权残缺,抑制了农民经营和投资的积极性。从法律层面上,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从事实上来看,现在农村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来拥有和行使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农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虽然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和政府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村委会干部的人事任免,拥有并行使对农村土地的处分权,而乡镇政府必须服从当地更高一级行政机构的命令。由此可知,在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土地最终所有者,而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掌握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人股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作产权主体。因此,农民投资土地和农业的积极性受到产权残缺这一制度缺陷的抑制,使得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困境。
2.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众所周知,我国地区之间土地资源和人口分布不均,均田承包制很容易造成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同时,人地矛盾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13亿人中有9亿农民,虽然我国耕地面积总量庞大,但受“分母效应”影响,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这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之当前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各种“圈地运动”使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流失严重,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也加剧了人地这一矛盾。无论是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还是人地矛盾的加剧;在客观上都要求土地经营必须提高效益。
3.从农业生产技术条件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技术进步,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产家庭生产属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范畴。在我国农村,多数农产仍是手工操作,畜力耕种。农户小规模生产必然形成对先进的农业技术的天然排斥,因为分散的小块土地经营不可能带来规模效益,农民在土地上投入越多亏损越大,成本与效益、投入与产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于是,农户在选择技术投人型或劳动投入型时往往偏重于劳动投入型,这极不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利于农业生产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农户小规模生产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主要障碍。
4.从农业生产形式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形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首先,农产品供给结构层次低,与现代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在农业连年丰收的情况下实现了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长期困扰中国的农产品短缺局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农产品供给总量短缺矛盾解决后,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结构性矛盾又显现了出来。这是因为,一方面长期以来受农产品供给总量短缺的影响,我国在农业政策的制定上对增加总量的重视大大超过了对供给结构改善的重视程度,片面追求农产品的产量,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结构的改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业就越来越受到需求的制约。加之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调整滞后,造成相当部分农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农民增产不能增收。
农业生产方式全面落后于工业生产方式,这是农业生产落后、农村面貌落后和农民贫穷的根本原因。过去,我们在政策上强调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方式在所有制关系、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上“三不变”。这一背景在理论上阻碍了我们对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研究,在实践上阻滞了我国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进程。时至今日,我们在理论上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问题,在实践上应当切实努力推进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全面变革。
三、推进生产方式变革是建设新农村的根本任务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使农业生产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技术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过渡,农业经营规模将由小至大得到张扬,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全力推进农村生产方式变革、构建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小农、建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客观实际,积极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应当在政治上坚持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一阵风,不搞运动,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经济上应当坚持互利原则,不以任何手段、任何形式剥夺农民。任何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过渡形式的选择,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形式和过渡形式的选择上,应当经过试验和示范,使农民看到和相信新的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应当有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应当有过渡期,提倡多种模式。具体说来,全力推进农村生产方式变革、构建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努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首先,要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强农业高技术研究,继续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尽快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其次,加强国家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针对农业生产的迫切需要,加快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加强种质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最后,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深入实施农业科技人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2.加快农业经营适度规模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事实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坚持不变。但是,这种建立在分散细小规模基础上的农业,一方面属于建立在手工劳动、农户经营基础之上的小生产方式,它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农业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另一方面它是以“小而全”为主要特征的,因而既阻碍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又面临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尖锐矛盾。农业生产组织与经营方式的落后,是农村生产方式落后的突出表现,是导致农村落后、农业发展缓慢、农民生活贫困的直接的重要原因。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总的来说,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企业化组织是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发展的方向。具体说来,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可划分为家庭经营型和集体经营型两大类。家庭经营型包括种田大户、家庭农场、联户农场等,即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劳力组织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经营型包括村办农场、站办农场、农业车间等,即通过社区组织对土地的统一调整,建立性的农场,对土地集中统一经营。在各种经营形式中,家庭农场由于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以农产为独立经济核算的单元,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劳力和集体服务来完成农事作业,内部经营机制更具活力、利益直接,农民较为欢迎。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应当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要按照现代化大生产要求,对区域性主导产业实行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当前,特别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3.加快实现农村经济市场化,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体系。首先,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要素市场建设。加强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重点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蓬勃兴起与发展,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农产品必须通过产地批发市场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到各大中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再将产品辐射到城市集贸市场或超市等零售网,供亿万居民消费。这种产销格局决定了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必须以具有较强集散和辐射能力的批发市场为中心。今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需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供求格局变化趋势,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出现“有场无市”。二是重点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产地批发市场贴近农民,与农业生产联系紧密,是农民进入市场和感受市场变化、获取市场信息以及出售产品的最便捷的场所。要把产地批发市场作为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增加投人,加快建设步伐。在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同时大力改造、提升城乡集贸市场,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中小型超市,逐步规范零售贸易,方便居民生活。应当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建设要素市场。健全的要素市场,是促进各种农业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针对目前要素市场稀缺的实际状况,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为要素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例如,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动与有偿转让,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科技知识,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从业本领;建立城乡开通、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降低农民进城落户的门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小城镇;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鼓励采用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人股等形式,进一步活跃技术市场。
4.努力实现农地产权清晰化,大力推进农地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个由许多独立利益主体进行平等自由交易的经济关系。市场交易表现为不同的商品使用价值的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因此,重建农民产权是农村市场机制形成的前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而要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赋予他们充分的独立的产权。因此,改革农用土地制度的方向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内把土地的使用权完整地交给农民,主要是把土地承包权赋予物权的属性,让农民拥有农地产权并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具体来说,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户以土地经济所有权,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来体现;农户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有条件的处置权。集体凭借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农地的继承、转让、出租、承包的管理;可以依法收取地租。同承包制相比,租赁经营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更进一步地分离,使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化:一方面更加明确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又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明确了租赁者是土地使用权的法人代表,从根本上确立了农民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根本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