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
2017-09-1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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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共同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没有阶级差别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还存在着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与那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之间的差别,还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差别,并且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公有制。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从理论上弄清楚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才能在马克思理论指导下进行正确的实践。
关键词: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研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人们普遍没有注意区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二是越来越多的论者只注重讲法律权利和财产的保值增值,离开“劳动者的共同所有”即离开生产关系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糊涂认识和混乱观点。本文仅对上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的是资本主义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有各种各样的文字表述和提法,意思都是一样的,都是指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在未来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没有任何差别,劳动者可自由使用社会的任何生产资料(这指的是劳动不受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限制),因而社会的“财产”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财产”,或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财产”也就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虽然只是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过一次(至少从现有的中文本看是这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这个术语来概括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各种说法和基本思想;在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来表达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思想时,只要注意按照它的本意理解为“社会所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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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思想,与他们关于未来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商品生产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最深厚的基础。正是由于实现了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整体的共同占有,商品生产才消亡了,阶级才不存在了,从而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消亡了。马克思(不包括恩格斯)后来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但并没有讲过这两个阶段在所有制方面的差别,这是不难理解的。按照《哥达纲领批判》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尽管实行按劳分配,但商品生产、阶级和国家也都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这两个阶段在所有制方面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和框架中,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简单地说,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就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当然,完成这样的任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前提,此点这里存而不论)。过渡时期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同时是不断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对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和所有制改造有大量论述,其中谈到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合作所有制。但无论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合作所有制,都只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不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不是他们一般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劳动者共同所有,因而是对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积极扬弃,对剥削关系的积极扬弃。二者的差别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没有阶级差别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因而还存在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与那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之间的差别,还存在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差别,并且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还没有完全克服财产的“私”的属性,还不算完成了《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的任务。“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的前途是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转变。可不可以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看做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呢?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无道理,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但这样的看法毕竟混淆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质的差别,就像把过渡时期看做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混淆了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差别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