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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福州关区船舶加工贸易业务迅猛增长,并与进出口贸易形成相互拉动,已成为福建省经济增长的1大亮点,
从福州海关数据资料来看,近年来,福州关区船舶加工贸易业务1直保持良好的增势。2002年,福州关区备案加工贸易船舶7艘,出口金额1006万美元;2003年,备案船舶17艘,出口金额7323万美元;2004年1-11月,备案船舶18艘,出口金额8968万美元。目前,在建的船舶共计29艘,总吨位15.5万吨,总金额14200万美元;已对外签约尚未投建的船舶10艘,总吨位8万吨;已与外商签订加工合作意向的5万吨级船舶4艘,总吨位20万吨。订单要求加工的船舶类型有散装船、集装箱船、拖船、驳船、渔船和油轮等,其中,还包括了17600吨级散货船和8400吨级专用集装箱船。
福州关区船舶加工贸易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4方面:1是中国外贸的持续高速增长为船舶工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国际贸易的发展促使国际海运市场需求旺盛,船舶加工订单因此增加;2是福建船舶加工工业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1定的竞争优势。船舶工业是劳力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殊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劳动力成本较低,优势明显,船舶工业具备1定的国际竞争力;3是进口关税的下调降低了船舶建造成本,有利于国内船舶工业争取国际船舶修造市场订单;4是金融部门对船舶加工业的强力支持。
虽然福州关区的船舶加工业已具有1定规模,但与国际大型船舶公司相比,还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对偏低,钢材等基础原材料以及船舶设备等需要进口,因而1项船舶加工贸易的完成,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是其中重要的1环,而进口业务中的货款支付更是顺利完成收货的保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福州关区对外承接船舶加工贸易订单的经营单位主要是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Fujian Shipbuilding Industry Group Corporate简称FSIGC)主要委托其下马尾关区的马尾造船厂和东南造船厂。笔者前不久在福建省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实习1段时间,该公司是FSIGC的1个下属公司,主要代理船厂的进出口贸易事项,如:报关,货款结算等。笔者实习期间主要接触到的业务即船舶设备进口的货款支付,其支付方式大都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来支付货款。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也是非常广泛的。信用证是10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等安全的多,因为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安全系数就更大了。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5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支付虽1直被认为是最保险的方式,现在也面对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UCP500》规定在单证表面完全1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1付款责任,信用证是1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正因为如此,加之信用证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的交易风险加大。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贸易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信用证这1支付结算方式更多的被运用到国际贸易中去,使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的探讨更具实际意义。
笔者在下文中就以FSIGC为例,站在进口商的的角度,结合信用证的含义、特点以及船舶加工贸易公司的进口实务分析了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
任何信用证都具有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跟单信用证也不例外,为了明确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我们首先要对信用证的概念、种类、特点及这种支付方式的优劣等有1个大致的了解。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 信用证的涵义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给出口商,保证在出口商按照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各项单据时,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履行付款的1种书面凭证。UCP5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含义解释为:信用证泛指1项约定,有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后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3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
(2)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依据何种凭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付款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的信用证,这里所指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证明货物已发出的单据,这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光票信用证是指付款只依据光票向开证银行索取票款的信用证,即这些汇票不需随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证明货物已发出的单据。
2.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
从开证银行的保证性质来看,信用证可分为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这两类信用证在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和受益人所得到的保证方面有着本质差别,这也是信用证最基本
和最重要的划分方法,其区别是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通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取消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条款。由此可见,可撤消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不1定是确定的付款承诺,开证银行几乎未提供什么保证。因此出口人不愿接受此类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1经开出并经通知银行或转递银行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后,开证银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付款的义务,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除非得到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能片面地撤消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在不可撤消信用证中,按其是否有其他银行保证兑付,可划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1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1般是受益人对开证银行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托时,或对进口国家的政治,经济有顾虑时提出的这种要求。保兑银行所负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立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指开出信用证未经另1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
按不同的兑现方式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信用证是指开出行或代开行见到受益人出具的即期汇票或单据之后立即付款,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代付行,但无论是哪家银行,付款都是最终定局,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迟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出行或代开行见单后即把单据交给开证人于到期时向受益人付款,这种付款也是最终定局的,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迟期付款信用证无需开立汇票也无法办贴现。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可凭即期汇票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即期汇票及单据或仅单据直接或通过议付银行交付开证银行或代付银行之后,可以立即取得票款。即期信用证可细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报索偿条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取款,可细分为承兑信用证和远期兑现的议付信用证。 迟期付款信用证也是远期信用证的1种,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装货前先行开具汇票向指定银行收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进口人付款在先,而出口人交单在后。从不同的用途和运用的方式来分,信用证又分为循环,对开,对背,可转让和当地信用证等多种。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信用证的特点
1.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UCP500第3条明确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这1条的意义即在于说明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彼此独立,即使信用证提及这些合同,银行也不受其约束,对此可不予理睬。
2.信用证的表面相符或义文性
证下单据必须予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人也应接受单据并相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开证人付款后发现货物由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4) 信用证的支付流程及其优、劣势
1.支付流程
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起,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向买方收回垫款为止,其间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尽管信用证种类繁多,条款各异,但支付过程基本相似。其业务流转程序1般可分为开证,交单和结算3个环节
开证。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是根据买方(进口人)的申请,进口方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申请书要与与买卖合同1致,按买、卖合同内容填写申请。申请时,进口方1般要向银行提出保证条款,并交付押金。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证,开出证通过通知行转给受益人。信用证寄出后,卖方(出口人)接受才生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交单。出口方按合同规定装船发货后,凭出口汇票,整理好各项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可到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查单据齐全,单证相符,单单1致后,立即垫付货款,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查各项单据无误,即把货款偿还议付行。
结算。开证行得到议付行转来的各项单据之后,即通知进口方来付款赎单。进口方接到银行通知后把贷款如数付给开证行,也就是把各项货运单据从开证行赎回来,进口方得到单据后,即上船提货。至此,信用证业务即告结束。
2.信用证支付的优、劣势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1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1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银行的优越性,它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安全保证,同时,银行还可借助信用证向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信用证这些作用本身也规避了1些贸易风险,其优势具体表现在:
(1)银行对进出口双方具有保证作用
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付款后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控制卖方按规定的时间装船并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要求;银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资信情况可交部分押金,亦可提供担保人,无需付出全部货款,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经营风险
对出口商而言,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证,能有效规避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能规避进口国限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带来的风险,因为在实行贸易外汇官制的国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必须经贸易,外汇管制机构批准,出口商只要在信用证下出口,其装货和收款不受进口国进口管制的影响,自然就能规避上述风险。
(2) 信用证的资金融通作用。
1)进口商申请开证,只交部分押金或少量押金,从而减少了资金占用;
2)对开证行来说,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必提供资金且有相应的开证手续费收入;
3)对出口商而言,收到信用证后,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提交装运单据后,亦可作出口押汇,可以得到银行地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业务进1步拓展;
4)对出口的银行来说,凭信用证或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既能收取利息,又可获得各项服务费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将面临1定的风险。出口商如果过分倚赖进口商的信用,则将造成货物出口后款项难以收回的局面;进口商如果付款后才获得出口商的货物,将可能造成得到的货物与合同或实际所需不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难题,促进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解决了国际贸易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且又融通资金作用和保护作用,但只能说是1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并不能完全排除买卖双方的所有风险。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单据业务。银行只要求根据与信用证在表面上相符就对卖方付款,而对单据的真伪,货物与合同及单据是否相符概不负责。这样。在客观上使出口商容易以假单据进行欺诈。而按照《UCP500》第10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1般特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