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讲中国古代法传统的由来,我们必须(3)

2013-04-25 01:29
导读::科教论文网毕业论文论文网 远只能在于摆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二千多年前的荀子显然不可能明晰此种论点,然而他能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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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只能在于摆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二千多年前的荀子显然不可能明晰此种论点,然而他能够从他所处的实际下意识的接近了问题的实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地分析由此所衍生的"将前人那些经验的零碎的以礼为法的意识升华到理性高度,作为理论概括";的创造性理念:一为"兮",二为"法",三为"礼法"。
(一)"兮"这个具有权利意义的创造性解释的引入是基于如下两个论点的。一是"明于天人之兮"和"制天命而用之";。;"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自然界(天)的变化存在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更进一步地说自然(老天)赋予人类的资源自有其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天行有常,不为;存,不为;亡";。人左右不了天,天也主宰不了人。人要发展,靠人类自己,靠从人类社会本身寻求办法,与天无关,而且"人定胜天"。这就是指人类的发展要依靠人自身的力量,要求人类群体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各种关系。二是人性私恶;,趋利避害,争利;夺物而致犯兮乱治,社会无序。那么显然答案就是秩序,遵序而治。荀子并没有肯定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而是负责住地提出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分配权力与财富,这个原则或说这个秩序就是"兮";并且这个"兮"是圣人依照社会发展、统治、的需要来确定的,而不是臣民群体恶性竞争的结果。"兮"的引扩是积极进步而又合乎人类发展规律的,并且是直面"恶性"的。
  ;荀子指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组成并正常运转,关健取决于"兮",否则,"群而无兮则乱";。而"兮"的标准和程序皆须依礼而定,"兮"是礼的主要功能,也是礼的本质属性。这就是所谓的"辩莫大于兮,兮莫大于礼";荀况的"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既包括"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的社会分工,也包括"君君、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解之兮";等级名兮。"兮"是荀子构想王道制度、制度。官吏制度、制度、婚姻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兮"的实质是确定权力和财富的分配,而定"兮"的最基本的因素则是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取决于宗法血缘关系。"礼之序"即是"兮"和"别",是以宗法血缘为基本依据来决定人的身份差别。进而决定人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义务。;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礼的根本大法的内在意义。解决了权力利益、财产等……的分配问题,经使从外部作用上规范人们欲求需要的竞争行为,可以说并不是恶,而疏导之,使原恶转化为有序合理,有助发展的动力。当然,我们避开了这种制度原理的等级特权性,因为我们不能苛求古人。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如果说,"兮"的引入是明确地赋予了"礼"法的意蕴的话,那么"法"的引入则是更加坚定地将礼厚本就具有而又被传统所轻视的外在规范的强制性剥离出来,予以强调与独立,并突出了刑罚的有力影响与效果以及必要性。法的地位,或者说礼的强制性就此隆升,这同样基于人性的必要的防范与应有的警惕。说到"法",这同样并非荀况所首创,而是早有所言,多有所言。下面试从法家兴起而发动的对于真正意义法的讨论入手赤诚征荀子巧妙地将"法"的概念地位纳入以制恶治乱为起点的隆礼体系中而完成礼法合流的过程。
  ;在中国古代法自身的发展来说,春秋战国;时期名为法家的思想派别的兴起,是一个重大而又可见的变化,它带来了古代社会社会关于"法"的意义、价值、功用等问题的第一次大论辩。这与"礼"的演变一样,整个历程都必须从概念的明析界定开始,才能构建其理论体系并阐发其作用。什么是法?在法家兴起以前,中国古代学者一般都把它与"刑"等同起来,当进传统的说法是"刑礼为治",法的概念很薄弱。法家兴起以后,这种"刑""法"不分的观念才有所改变。显而易见,倘若要深究中国"刑""法"的起源以及意义的历变,那将是一个庞大而又繁杂的论述,而且示免离题太近。所以笔者绕开这个别;子而直切主题,集中笔墨讨论因法家主张而形成的新的"刑、法、礼"的关系以辅下文荀子引法入礼的思想阐释。法的主流观点认为:"法者,完完全全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由此可见:第一,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各级官吏应依法办事,不能够任意予夺。第二,法具有强制力。奖赏必赋予谨慎守法之有,刑罚必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家将"法"与"礼""刑"加以后别,认为"法"包括赏刑两个方面。"法"是以刑为核心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由君王或官府制定、颁布,各级官吏和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的行为规范。;析言之,这种法、刑结合的思想,有别于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因为自西周以来,由于奴隶主贵族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礼"和刑是分开的。"礼"主要是用来调整贵族内部以及本氏族或部落成员的关系,刑则主要用来镇压奴隶和平民。"法"与刑结合也就意味着刑可上大夫。;这可以说是法家追求壹刑的结果以及作为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法"取代奴隶主贵族旧"礼"的趋势使然。"与此同时,法既然以刑为保让,法也就成了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谁敢违犯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具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这是法不同于礼的另一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所以以为主体,;至民刑不分,在思想上就是从法家开端的。在此之前,中国古代法律并非民刑不分,因为当时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就包括在与刑相分的"礼"之中"; (转载自http://zw.NSEeC.cn科教作文网)
  ;"荀子学识渊博,对《易》《礼》《春秋》尤其有研究,是当时负有盛誉的学者";他也是一个极富个性和创见的思想家,其《非十二子》足可见"他的学说是在与其他各家学说辩难中确立起来的,是有感而作,有感而成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荀子对于与他同持"性恶"观点的法家学说是作过充分的思考和研究的。以致后人一直就荀子姓儒姓法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主要是其在创立新礼,纳法入礼的过程中发展了法,使礼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缘故。
  ;诚如上文曾经言及的,西周奴隶主特权阶级过于简单粗糙而又是;化的旧"礼"以及只对平民奴隶有强制力的刑,显然无法顺应新兴地主阶级日益强大,奴隶解放而为来平民,奴隶主阶级日益衰微的新时代的发展局面。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种新的社会规范来确立统治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并且这种行为规范世势必应该更为广泛、更为关注的是传统的绵延性以及变革的可行性。简言之,由于中国的独特性,即自远古以来的形成字法血缘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与控制力,使得原有的血缘关系,宗法组织并不因周天下的崩溃而个体瓦解,相反成为了新的国家形式唯一选择必须承受下来的内在本质。那就是意味着联结与强化国家组织的"礼"具备了绵延继传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一点,作为师出孔门的荀子,是了然于心的。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战国末期,氏族政经制度早已彻底瓦解,地域性的国家已经确立,因之,荀子只能走发展新礼的路,对氏族血缘传统的"礼"赋予了历史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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